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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题目-经济法主观题汇总(含历年真题)共72题410问答(二)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注会经济法问答及试题】 196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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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材料题

(1)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每台租金12000元,全部租金12万元于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

(2)2018年11月11日,1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甲医院要求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机由医院使用,应当由甲医院负责维修。此后,该故障因未得到维修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3)2018年11月25日,甲医院将其承租乙公司的2台呼吸机转租给丙医院,租期1个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当即表示呼吸机不得转租,并要求甲医院取回,否则将收回这2台呼吸机。为避免纷争,甲医院不得不从丙医院将转租的呼吸机取回,但是,因丙医院操作不当,其中1台损坏。甲医院将损坏的呼吸机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乙公司拒绝。

(4)20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

(5)20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20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20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乙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医院和乙公司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乙公司有义务维修。

问答题

(2)乙公司知悉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后,是否有权收回?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乙公司有权收回。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问答题

(3)丙医院损坏1台呼吸机。甲医院维修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甲医院维修后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根据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本题中,是第三人丙医院造成呼吸机损坏,因此甲医院自行维修后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

问答题

(4)2019年2月11日、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多少租金?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甲医院应向乙公司支付148000元的租金。根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本题中,租赁期满后甲医院又使用了1个月,该租赁合同有效,但有1台呼吸机在使用1个月后因为故障而闲置,只支付1个月的租金,因此甲医院应支付的租金为148000元(1台呼吸机每月租金为12000÷3=4000元,有1台使用了1个月,另外9台呼吸机使用了4个月:4000+4000×9×4=148000元)。

问答题

(5)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丁公司没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在本题中,承租人甲医院自行维修。

问答题

(6)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丁公司)。

【本题考点】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6、材料题

(1)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年10月12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

(2)2018年7月9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维修费3万元。乙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甲以维修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维修费,乙拒绝。乙不想再与甲合作,欲将其份额对外转让。

(3)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4)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况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

(4)2018年8月3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约定3日后交付。

(5)2018年8月4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于8月4日当天将挖掘机转让给丁,并同时交付。

(6)2018年8月6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被乙交付给了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机,丁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挖掘机维修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并分别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挖掘机维修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两人共同出资5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占有80%份额,且双方对挖掘机维修未做特别约定。

乙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问答题

(2)乙是否有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考点:「考点5」所有权

问答题

(3)乙的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乙的份额转让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自由处分,无须征得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考点:「考点5」所有权

问答题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在本题中,通知中未包含载明同等条件的内容,乙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考点5」所有权

问答题

(5)丁是否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丁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处分共有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两人共同出资5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占有80%份额,乙有权单独决定处分该挖掘机,丁自乙向其交付挖掘机时取得所有权。

考点:「考点5」所有权

问答题

(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考点10」买卖合同

问答题

(7)丁是否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丁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根据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丁依法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戊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无权要求丁交出挖掘机。

【本题考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所有权、物权变动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买卖合同

考点:「考点4」物权变动「考点10」买卖合同

27、材料题

(1)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3)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4)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乙公司拒绝。

(5)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6)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接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总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7)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写字楼拍得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合同因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考点:「考点16」建设工程合同

问答题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本题中,承租人是乙公司,应承当维修费用。

考点:「考点14」融资租赁合同

问答题

(3)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考点:「考点14」融资租赁合同

问答题

(4)租赁期满后,塔吊应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租赁期满后,塔吊应归属于丙公司。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在本题中,出租人是丙公司,塔吊应归属于丙公司。

考点:「考点14」融资租赁合同

问答题

(5)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考点:「考点16」建设工程合同

问答题

(6)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A银行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在本题中,A银行的抵押权登记时间为2020年10月,丁公司的抵押权登记时间为2021年4月,A银行的抵押权顺位在先。

【本题考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考点8」抵押权

28、材料题

(1)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3)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戊、庚处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4)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5)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的授权意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问答题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在本题中,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维修义务作出约定,应由甲承担维修义务,甲拒绝承担的,丙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由甲负担。

问答题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约定有效;租赁期间,承租人丙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甲无权在2018年2月份租赁期间未满时主张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问答题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问答题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答题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在本题中,戊、庚都办理了抵押登记且顺位相同,房屋拍卖所得720万,不足800万,应按比例清偿:戊可得500/800*720=450万,庚可得300/800*720=270万。

【抢分技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本题考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委托合同、租赁合同

29、材料题

(1)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丙公司对追加借款事项并不知情。

(3)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

(1)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

(2)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5)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6)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

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

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已经交付自行车,因此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

 

问答题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

问答题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不构成违约。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问答题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公司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且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问答题

(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甲公司无权撤销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题中,受欺诈方为戊公司,因此甲公司无权撤销。

问答题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乙银行应先考虑拍卖抵押房屋。

问答题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根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公司对追加借款事项并不知情。

【抢分技巧】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抢分技巧】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如下:

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欺诈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考点】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变动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

30、材料题

(1)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

(2)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绒布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后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提高价格,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的交货日期迟延了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

(3)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4)甲公司和丙公司在丝质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并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5)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拒绝,理由为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的履行对甲公司已无意义,甲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

问答题

(2)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甲乙公司合同的标的总额为40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8万元(40×20%),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10万元中,8万元属于定金,2万元相当于预付款,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退10万元+定金惩罚8万元)。

问答题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其中包括对乙公司的定金惩罚8万元)之后,只能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19-8)。

问答题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题中,甲公司未在约定的10日检验期限内向丙公司提出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视为面料质量符合约定,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问答题

(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标的物质量被视为符合约定,应认定丙公司已经成功完成交付,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答题

(6)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31、材料题

(1)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开始生效。”

(2)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3)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公司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4)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5)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6)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乙公司的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但乙公司获得银行借款的时间晚于约定条件中的时间,因此条件不成就,机床买卖合同未生效,甲公司无须交付机床。

 

问答题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抵押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

考点:「考点8」抵押权

问答题

(3)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通知了丁公司。

考点:「考点7」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问答题

(4)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本题中,双方约定甲公司交付机床的同时,丁公司支付货款,当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

考点:「考点4」合同的履行

问答题

(5)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乙公司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属于因丁公司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

考点:「考点9」违约责任

问答题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除有效的抵押合同外,还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丙银行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其抵押权并未设立,无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抢分技巧】

抗辩权

适用情形

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本题考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考点:「考点8」抵押权

32、材料题

(1)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

(2)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

(3)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月租金10000元。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4)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5)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1)甲是否有义务维修房屋天花板?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有义务维修天花板。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未作特别约定,甲作为出租人有义务维修天花板。

问答题

(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在本题中,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自己找人维修,并且全家住酒店花费3000元,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

问答题

(3)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乙)经出租人(甲)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丙),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在本题中,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

问答题

(5)丁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丁已经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故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答题

(6)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因此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

问答题

(7)丁是否有权要求乙一个月内搬出?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丁无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虽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丁,但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仍有效,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丁无权要求乙搬出。

【本题考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变动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租赁合同

33、材料题

星美公司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控股股东晨亮集团持有该公司53%的股份。星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亿元。

2019年1月21日,星美公司制定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计划通过公开发行优先股筹资1.5亿元,第一年采取5%的固定股息率,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3%至6%之间浮动。但该方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

2020年3月26日,为整合行业资源,星美公司拟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此前经双方审计报告确认,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51%,营业收入比为21%,资产净额比为44%。

2021年6月,星美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豪鑫公司拟收购星美公司部分股份,并提出挽救星美公司的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主要涉及星美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以及豪鑫公司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等事宜。

2021年6月16日,星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部分资产出售方案。持股0.1%的自然人股东张某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并在会后以此为由请求星美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星美公司拒绝。

相关材料初稿显示:豪鑫公司拟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且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如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在本题中,星美公司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为1.4亿元(2.8×50%),公开发行优先股筹资1.5亿元的方案不符合规定。

考点:「考点9」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问答题

(2)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采用固定股息率。在本题中,虽然第一年采取5%的固定股息率,但是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3%至6%之间浮动,因此该优先股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

【抢分技巧】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采取固定股息率;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考点:「考点9」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问答题

(3)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构成重大重组(资产总额比、资产净额比、营业收入比,三者满足其一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本题中,经双方审计报告确认,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51%>50%,因此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抢分技巧】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考点:「考点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问答题

(4)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在本题中,张某因对星美公司的资产出售决议持有异议而请求回购其股份,星美公司可以拒绝。

考点:「考点5」股东权利和义务

问答题

(5)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在本题中,豪鑫公司仅拟承诺1年内不转让,因此不符合规定。

考点:「考点14」要约收购制度

问答题

(6)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在本题中,豪鑫公司拟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直接超过30%)且不符合豁免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而非部分要约)。

【本题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制度

考点:「考点14」要约收购制度

34、材料题

上市公司华赢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相关部门草拟了债券发行初步方案(简称"初步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2)以协议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将股份用于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

(3)偿债保障措施是以公司自有房产、设备等资产作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但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

上述初步方案经修订后,由华赢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2020年5月,华赢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将于6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董事选举、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开发行债券等事宜。连续持股60天、持股0.5%的股东刘某随后请求华赢公司为其发布公告,就其所拟新增董事候选人事项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提案权委托。

在公司作出回应前,刘某通过某投资者论坛自行联系了华赢公司3名股东。4人于6月15日共同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新增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刘某等4名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2.9%。

另外,公司独立董事赵某拟作为征集人,就6月24日临时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单独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委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根据华赢公司的初步方案,公司拟“以协议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该回购事由和回购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回购事由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并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本题中,回购股份并将股份用于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

回购方式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在本题中,是以协议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因此不合法。

问答题

(2)华赢公司初步方案中的偿债保障措施和担保范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偿债保障措施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在本题中,上市公司华赢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因此不合法。

担保范围不合法。根据规定,为发行“可转债”提供担保,应当为全额担保(不能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本题中,担保范围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担保范围不合法。

问答题

(3)华赢公司可转换债券拟“发行后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该交易场所和交易对象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交易场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即不得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交易。在本题中,可转换债券是面向专业投资者(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后拟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因此不符合规定。

交易对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在本题中,可转换债券发行后,拟在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不符合规定。

问答题

(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刘某是否具有公开征集提案权委托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刘某没有公开征集提案权委托的资格。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在本题中,刘某的持股比例仅为0.5%,没有该资格。

问答题

(5)刘某等4名股东向公司提出新增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刘某等4名股东向公司提出新增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刘某等4名股东合计比例仅为2.9%,因此该做法不符合规定。

问答题

(6)独立董事赵某拟作为征集人向单独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委托的做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赵某拟作为征集人向单独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委托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在本题中,赵某单独向特定对象(即向单独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委托,并非公开征集,因此该做法不符合规定。

【本题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投资者保护制度

35、材料题

恒发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明方公司持有恒发公司30%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2018年8月,明方公司管理层与朱亚集团接触,拟将其持有的恒发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朱亚集团。8月16日,市场出现传闻,称明方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恒发公司股份售出以偿还质押融资款,恒发公司股价发生波动。恒发公司就市场传闻向明方公司发函问询,明方公司认为股价波动与明方公司无关,故未作回复。

10月8日,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并通知了恒发公司,同日,恒发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11月6日,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恒发公司在准备公告文件过程中发现:

(1)朱亚集团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表明了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意图,但拒绝提供未来12个月内对恒发公司的业务、人员等是否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且未说明理由。恒发公司要求朱亚集团补充相关内容,朱亚集团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披露是否调整恒发公司业务等后续计划。

(2)明方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说明其是否了解朱亚集团的诚信情况和收购意图。朱亚集团要求明方公司在股份过户之前将恒发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更换为朱亚集团委派的人员。明方公司表示拒绝。

朱亚集团拟在本次协议收购恒发公司股份之后再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继续增持恒发公司股份,预计最终持股比例为35%。

2019年6月,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无法就股份收购事项达成最终一致意见。8月6日,恒发公司发布“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朱亚集团董事张某的丈夫刘某是月环基金的产品经理,“月环1号”是刘某负责管理的基金产品。“月环1号”自2018年12月24日之后大量买入恒发公司的股票,但于2019年7月12日全部卖出。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张某、刘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展开调查。张某辩称“月环1号"在7月12日全部卖出恒发公司股票的投资决策与自己无关,朱亚集团收购恒发公司的消息于2018年10月8日就已经公开,之后并不存在内幕消息,因此不存在内幕交易。

证监会在调查中还发现,月环基金投研部门的研发人员王某在工作中获知“月环1号”的投资信息,遂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与“月环1号”几乎同步买入,卖出恒发公司的股票,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关于朱亚集团终止收购的信息交流。稽查人员认为,王某与“月环1号”的趋同交易虽然不构成内幕交易,但仍然违反了证券法律制度。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明方公司对恒发公司问询函不予回复,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明方公司不予回复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应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在本题中,明方公司持有恒发公司30%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抢分技巧】

当应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答题

(2)朱亚集团拒绝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恒发公司业务、人员等是否进行后续调整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朱亚集团拒绝披露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20%但未超过30%的,投资者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具有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等内容。在本题中,明方公司持有恒发公司30%的股份,朱亚集团受让股份后持有恒发公司的股份将超过20%但未超过30%,应当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等内容,因此,朱亚集团拒绝披露行为不符合规定。

【抢分技巧】

如果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同时,该投资者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以及投资者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20%未超过30%的,投资者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具有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问答题

(3)明方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说明其是否了解朱亚集团的诚信情况和收购意图,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明方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在本题中,明方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说明其是否了解朱亚集团的诚信情况和收购意图,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问答题

(4)朱亚集团在股份过户之前就要求改选恒发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朱亚集团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因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1/3)。在本题中,要求改选恒发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抢分技巧】

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问答题

(5)朱亚集团拟在协议收购后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增持恒发公司股份至35%的计划,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符合豁免规定的除外。

问答题

(6)张某关于“2018年10月8日之后不存在内幕消息”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张某的辩解不成立。根据规定,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在本题中,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无法就股份收购事项达成最终一致意见,属于对恒发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6日才公开,而张某于7月12日(敏感期内)将股票全部卖出。

问答题

(7)王某与“月环1号”的趋同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王某与“月环1号”的趋同交易行为违反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在本题中,王某作为月环基金投研部门的研发人员,其所利用的“月环1号”投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王某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证券违法行为。

【抢分技巧】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下: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如下:

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己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本题考点】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强制信息披露、持股权益披露制度、特殊类型收购、要约收购制度、内幕交易行为

36、材料题

春明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170万元。春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下:

(1)拟发行4亿元人民币可转债,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票据利率头三年为每年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第六年为2.5%;

(3)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之日结束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4)该可转债为无担保债券。

经公司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初步发行方案”后,春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行可转债决议。

2018年8月,春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债,根据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可以修正转股价格。

2019年5月,春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8亿有表决权的股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议案获得3亿赞同票。

持有公司2018年8月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王某,被公司告知不能就此次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王某向公司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属于关乎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排除债券持有人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8月,春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公司债券的回售和利息兑付,受托管理人利勤证券及时召集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拟由利勤证券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王某对利勤证券不满,欲更换受托管理人,遂以本人持有公司500万元可转债为由,自行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春明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其“初步发行方案”设定的债券票据利率,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春明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其“初步发行方案”设定的债券票据利率,不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春明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90万元(1170÷3),而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为400万元(4亿元×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因此不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问答题

(2)初步发行方案”的转股期限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初步发行方案”的转股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之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在本题中,转股期限设置为3个月不符合规定。

问答题

(3)初步发行方案”中无担保债券的设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初步发行方案”中无担保债券的设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本题中,春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15亿元),应当提供担保。

问答题

(4)根据2019年5月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权情况,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没有获得通过。根据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在本题中,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8亿有表决权的股票,获得3亿赞同票,未达到2/3。

问答题

(5)春明公司排除王某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春明公司排除王某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对转股价格修正方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在本题中,持有公司2018年8月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王某属于应回避对象。

问答题

(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利勤证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利勤证券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在本题中,春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公司债券的回售和利息兑付,利勤证券可以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抢分技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

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或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问答题

(7)王某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王某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本题中,王某持有公司500万元可转债,未达到本期债券总额的10%,无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抢分技巧】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题考点】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

37、材料题

(1)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

(2)2019年5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月5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

(3)6月18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

(4)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100%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6月18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月18日的公告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

(5)2020年2月4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

投资者李某于2019年6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19日卖出。

投资者赵某于2019年6月18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

投资者孙某于2019年6月3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陆续卖出。

(6)2020年5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

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

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2月4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年2月4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驳回李某和孙某的起诉。

(7)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

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在6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

(8)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导,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哪些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行为。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考点:「考点3」虚假陈述行为

问答题

(2)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以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考点:「考点3」虚假陈述行为

问答题

(3)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本题中,财经媒体并非信息披露义务人,其6月5日的新闻报道并非虚假陈述实施日。

考点:「考点3」虚假陈述行为

问答题

(4)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在本题中,甲公司回复证券交易所,且公司股票价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从市场明显反应看,投资者已经知悉了虚假陈述。

考点:「考点3」虚假陈述行为

问答题

(5)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赵某买入了甲公司股票,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18日,赵某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买入后一直持有,符合原告规定。

考点:「考点3」虚假陈述行为

问答题

(6)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根据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甲公司高管授意袁某发布虚假信息,致使6月18日股票涨停,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构成了操纵市场行为。

考点:「考点5」操纵市场行为

问答题

(7)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袁某明知不真实而发布新闻报道,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本题考点】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虚假陈述行为、操纵市场行为

考点:「考点3」虚假陈述行为

38、材料题

(1)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决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2)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3)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4)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5)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6)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利润分配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问答题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于1月25日向赵某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考点:「考点4」内幕交易行为

问答题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考点:「考点12」公司的财务会计

问答题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3月1日(星期四)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抢分技巧】

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下: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考点2」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问答题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2018年1月25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考点:「考点4」内幕交易行为

问答题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考点:「考点4」内幕交易行为

问答题

(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所要求主体已经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王某不属于该情形。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题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内幕交易行为

考点:「考点4」内幕交易行为

39、材料题

2017年4月,甲上市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并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年底,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此次发行A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年6月1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甲公司曾向B银行借款一笔,到期日为2018年6月底,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7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贾某,而并未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并参与了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2017年5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6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月6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年10月7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2017年2月1日、2月10日及3月2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万股、40万股,并于2017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资产总额比、营业收入比和资产净额比,只要有一个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抢分技巧】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问答题

(2)方案初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初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有两处不符合规定:

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股份锁定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其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问答题

(3)甲公司拒绝B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甲公司拒绝B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不论债权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问答题

(4)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问答题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异议”应当通过出席会议并对决议投反对票提出。在本题中,周某表达异议的途径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拒绝其回购请求。

问答题

(6)计算雷某因短线交易所获利润时,应当以多少股份数为基础?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计算雷某因短线交易所获利润时,应当以40万股为基数。根据规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雷某于2017年2月1日、2月10日购入的股票,于2017年8月25日卖出,超过6个月,不属于短线交易。雷某于2017年3月2日,购入的40万股,于2017年8月25日卖出,在6个月期限内,属于短线交易。因此,计入短线交易基数的是40万股。

问答题

(7)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题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重大变更、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内幕交易行为

40、材料题

(1)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3)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4)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新民投资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5)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6)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7)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8)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问答题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考点:「考点14」要约收购制度

问答题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在本题中,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元/股)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元/股),故其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

考点:「考点14」要约收购制度

问答题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考点:「考点14」要约收购制度

问答题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考点:「考点14」要约收购制度

问答题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4月10日届满,孙某4月9日不能撤回预受。

考点:「考点14」要约收购制度

问答题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2017年5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21日公告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构成内幕交易。

【本题考点】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特殊类型收购、要约收购制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行为

考点:「考点4」内幕交易行为

41、材料题

(1)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

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

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

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

账款共计1.5亿元。

(2)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同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3)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2014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未对甲公司的多份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5)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6)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7)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8)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持有的1万股甲公司股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赵某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

问答题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问答题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丙律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问答题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问答题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本题中,孙某作为公司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问答题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投资者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根据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李某买入了甲公司股票,但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问答题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7)投资者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根据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钱某买入了甲公司股票,钱某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又于揭露日之后卖出,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本题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虚假陈述行为

42、材料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

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

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股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其中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事先已作出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甲公司股份表决权的书面承诺,故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问答题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题中,乙公司、戊公司和辛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不得在2015年8月1日至3日再行买卖甲公司股票;

乙、戊、辛公司未对购入甲公司股份予以披露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考点:「考点13」持股权益披露

问答题

(3)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股份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在本题中,股票发行价格拟定为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故不符合规定。

丁公司获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自由转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考点:「考点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问答题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本题中,7名董事出席会议,超过11名董事的半数。

考点:「考点7」公司的组织机构

问答题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获得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公司全体董事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仅为5人,未达到全体董事的半数,因此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考点:「考点7」公司的组织机构

问答题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时间尚不足180日,因此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本题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概述、持股权益披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考点:「考点5」股东权利和义务

43、材料题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的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1)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没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没有需要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构成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在本题中,虽然7月10日前风顺科技与A公司尚未签署合作意向书,但风顺科技股票已经出现异常交易情况,风顺科技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问答题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内幕交易。

问答题

(3)人民法院能否推定投资者张某的有关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人民法院不能推定投资者张某的有关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根据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在本题中,张某买入风顺科技股份的时间为2014年2月,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7月10日)之前,买入时间段不符合因果推定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推定投资者张某的有关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问答题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抢分技巧】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的情形: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问答题

(5)刘某是否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刘某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本题中,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符合上述规定。

问答题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题考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

44、材料题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

(1)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

(2)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起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件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

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

社偿还了其所欠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

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在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在本题中,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问答题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该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A公司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且虽然A公司账面资产多于负债,但其流动资金不足,资产无法变现,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问答题

(3)对于D公司起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D公司与甲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问答题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该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抵押物的市价为500万元,其向E信用社清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在抵押物市价内,符合上述规定。

问答题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本题中,A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占有F公司的财产,且F公司已付加工费,管理人无权拒绝返还加工物。

【本题考点】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

45、材料题

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C银行的行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在本题中,A公司为B公司所欠C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并非主债务人,所以在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A公司要求清偿。

 

问答题

(2)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果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E公司有权拒绝向D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在本题中,A公司是以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并已交付,且E公司对A公司对该机床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所以由于E公司已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D公司的机床取回权消灭。

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考点:「考点5」债务人财产

问答题

(3)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解除,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考点:「考点2」破产申请与受理

问答题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考点:「考点5」债务人财产

问答题

(5)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A公司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电费,管理人无权撤销。

【本题考点】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与受理

考点:「考点5」债务人财产

46、材料题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构成破产原因。在本题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

考点:「考点2」破产申请与受理

问答题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债权人甲关于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在本题中,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考点:「考点6」破产债权

问答题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若允许A公司行使先诉抗辩权,银行就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待银行确定不能从C公司获得清偿,再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A公司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从而变相免除了A公司的保证责任。

考点:「考点6」破产债权

问答题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D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2012年3月5日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因此不得抵销。

考点:「考点5」债务人财产

问答题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可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在本题中,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但是F公司于2月29日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因此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

【抢分技巧】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题考点】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债权、债务人财产

考点:「考点5」债务人财产

47、材料题

2020年3月5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与B

公司协商和解不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公司目前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其实资产

远超负债,一个月后即可偿付B公司债务,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

接管A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A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擅自向C公司清偿到期债务50万元。在该笔债务设定之时,A公司以其厂房为其中30万元债务设立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厂房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2)A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D公司提前清偿了一笔债务,该债务原本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有债权人提出,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对该笔债务的清偿行为。

(3)A公司于2020年2月向E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E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A公司发货。3月25日货物到达A公司后,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于是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货物。

(4)A公司的仓库中储存一批F公司寄存的高档水果,且已有部分出现变质,管理人遂

将其变卖。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水果变卖价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与B公司协商和解不成,因此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问答题

(2)A公司对C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A公司对C公司30万元的债务清偿行为有效;A公司对C公司20万元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为其中30万元债务设立的抵押物市场价值为200万元,因此对这30万的清偿是有效的。

问答题

(3)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对D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对D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在本题中,该笔债务在2020年3月10日到期,早于破产申请受理日(2020年3月20日),且提前清偿时间并未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因此不能要求撤销。

问答题

(4)管理人是否应当准许E公司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管理人不应当准许E公司取回货物。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在本题中,3月25日货物到达A公司后,E公司才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货物,因此管理人不应准许。

问答题

(5)F公司是否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5)F公司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根据规定,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在本题中,A公司的仓库中储存的高档水果已有部分出现变质,因此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F公司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

【抢分技巧】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仅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考点】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

48、材料题

(1)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2)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3)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毫不知情。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

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3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

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1)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我国,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在本题中,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问答题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公司属于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其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对贴现事实毫不知情,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考点4」票据权利

问答题

(3)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在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其背书转让行为生效。

考点:「考点8」汇票

问答题

(4)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你的答案:

 

 

正确答案:

(4)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且G公司系合法从F公司获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应提供相关证据。

【本题考点】汇票的背书、票据权利

考点:「考点8」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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