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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
尤半山 05-20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12人已围观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
回复:根据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因此,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收取法律法规明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是不能收取的。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其实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同样具备相应法律规定,出现了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相应损失,以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工程项目比较特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不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的,但工程则例外,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但也不是收取的形式,而是发包方直接在工程款中进行预留,不需要额外让中标方缴纳。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交易成本,激发交易市场主体活力,政府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实施的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选择是否收取;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推荐供应商使用保函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此项举措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简化交易流程,节省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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