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政府采购10个关于评审专家问题相关解答

尤半山 尤半山 05-20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50人已围观

评审专家的执业能力和纪律操守决定着政府采购评审质量,评审专家不专业导致项目“翻车”和自身被处罚的情况屡有发生,现摘录10个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讨论。

1.评审专家必须都到齐后,才能开始评标工作吗?

答:是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能开始评标。因此,评审专家缺席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评标过程中,专家临时有事离席了,还能继续评吗?

答:不可以。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法律依据:

同上

3.邀请招标中供应商可以由评审专家推荐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可以书面推荐,评审专家不可以推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4.学校是采购人,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吗?

答: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原则上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除非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5.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

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答:不可以。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7.评标过程中,专家可以分工对不同的投标文件打分吗?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专家为了节约时间,分工看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然后根据看的情况各自打分(商务部分),是否可以认定未独立评审?商务部分的认定是否应当由每个专家独立做出,而非分工做出?

答:评审专家分工评审显然违背独立评审的原则。但实际上,每一个评审专家把所有投标文件彻头彻尾看完又不太现实,一旦碰到采购金额大、投标供应商多的项目,有时真要评上几天几夜。这样一来,现实操作中不少评委会就会分工协作。有三个原则应该坚持:一是仅限于招标文件有明确分值的客观评分项,比如业绩加分、诚信加分、小微企业、专利以及荣誉等,评审专家可以分工查找后告诉其他专家对应的页码。而对方案、重点或难点分析以及相关承诺等有分值区间的,需要专家独立打分。二是通报情况时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如果你审查合同,只能告诉其他专家合同的页码,对合同有没有问题,打多少分就不能说了。三是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一般是招标文件没有写清楚的或存在争议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8.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还能参与验收吗?

答:不可以。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鲁财采〔2021〕25号规定,三、履约验收程序规定:(十二)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9.刚好70周岁有资格申请担任评审专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限定的“不满70周岁”,这里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10.某专家任职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来投标,该专家需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该专家属于A供应商的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