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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直接用于房屋维修?
尤半山 03-29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47人已围观
问题:请问单位的房产出租给个人后,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直接用来维修房屋?还是要全额上缴?
回复:
一、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相关原文: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原文:“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相关原文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三)《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之《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之“1030706非税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目录如下:
三、问题解答
综上:行政事业单位所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直接用来维修房屋,要看单位性质和本级财政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如果属于非税收入则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如果按预算管理要求允许不予上缴归单位所有,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则可以用于支付房屋维修费用。
(一)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1、行政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相关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依据:
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第七大点“加强资产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1、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非税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依据:
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注: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了例外性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五十六条进行了例外性规定。
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第七大点“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⑤《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第三大点:对划定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按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囯库或财政专户,支出全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否属于非税收入,是否上缴,各地有所不同。应依据各省、市或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
①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囯库,支出全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如果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需要上缴的,则属于“103070604非税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如果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要上缴,则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会计核算科目为“4605租金收入”(6609其他预算收入)或“4609其他收入——租金收入”(6609其他预算收入)。
如1,《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出租收入30日内,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足额缴入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
如2,北京市《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40号)第九条 加强收入管理。市级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取得的出租及合作经营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租金收入由北交所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统一收缴并将应缴财政部分上交国库,对逾期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通知产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3,《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杭财资〔2021〕17号)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适当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另有新出台的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据:
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第七大点“加强资产收入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④《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第七大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⑤《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
四、案例
某行政单位,2024年第一季度房屋出租收入10.3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收到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103,000元
贷:应缴财政款 100,000元
应缴增值税——简易计税 3,000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
2、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 360元
贷:其他应交税费——城建税 210元(3000元*7%)
其他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90元(3000元*3%)
其他应交税费——地方费附加 60元(3000元*2%)
预算会计不做账
3、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财务会计
借:应缴增值税——应交税金——已交税金3,000元
其他应交税费——城建税 210元
其他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90元
其他应交税费——地方费附加 60元
贷:银行存款 3,360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
4、租金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 99,640元
贷:银行存款 99,640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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