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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差异
尤半山 04-0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31人已围观
0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
02
竞争性谈判
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
03
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04
主要差异
1. 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2.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3.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 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5. 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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