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筹划 - 正文税务筹划
企业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185人已围观
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无论是原来的“实缴制”还是现在的“认缴制”,最终都还是需要进行实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期实缴注册资本,但企业经营又需要资金。
那么,企业在没有按期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案例4】未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利息扣除有风险!
(一)案例背景
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19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1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20万元。
A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
2020年1月1日前,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80万元出资义务,则A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中有何影响?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A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每一计算器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2)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器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上一篇: 股东投入流动资金未收取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下一篇: 政府会计“平行记账”的核算理念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