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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入流动资金未收取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336人已围观

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股东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实质是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当然需要视同销售。注意:无偿提供服务对于纳税主体有特别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当然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在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上,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提供借款应该按照此规定的次序进行判断,当然实务中由于缺乏企业自身的价格比对,税务机关一般参考金融机构利率情况进行核定。

  注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现行政策已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外,实务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筹集资金,并且约定:共同出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没有固定或保本收益),并且在会计处理上为税后支付的,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论是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股东没有收取利息不能视同销售,股东收取了分红,也不属于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仍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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