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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政策解读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25人已围观
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政策解读》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个别部门还存在资产管理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为指导各单位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编制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政策解读》。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讨并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行为,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
辽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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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夯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规定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规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接受调拨、划转、置换形成的,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资产。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作为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建立内控机制,规范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一)资产调剂。调剂是指根据单位资产使用需求,通过无偿调拨、划转等方式,为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资产调剂由划出方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照无偿划转方式履行审批程序。
(二)资产租用。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租用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资产购置。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购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资产建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通过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五)接受捐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按照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调剂、租用等方式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长期闲置的情况下租用、购置同类资产,也不得在出租、出借资产的同时,另行购置或租用、借用同类资产。同时,对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简单维修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车辆,不论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原则上不得办理处置更新。
三、加强使用管理,做好登记入账
(一)建立国有资产台账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国有资产账簿,对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类型、名称、价值、使用状态等信息,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二)规范资产出租出借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2013〕12号)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以市场化方式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经资产机构评估后,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出租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在建工程及时转固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估值。
(四)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至两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特别是要摸清闲置资产家底,加快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最大程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有效盘活闲置资产。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如果发现资产闲置、盘盈、盘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研究,妥善提出解决方案。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并按照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规范处置资产,严防资产流失
省政府第261号令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报废报损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各部门、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权限,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审批同意后的资产,应及时处置。报废资产应采取比价方式选取回收单位,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确保报废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二)出售置换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资产出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出售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出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三)无偿转让
国务院第738号令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无偿划转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批程序。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在资产划转之前,划转双方应认真开展资产清查,按规定向财政履行报批手续,及时移交资产财务资料,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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