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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管理办法(巴中市)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95人已围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以下简称代管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代管资金账户核算的各项资金。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代管资金账户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代管资金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在代理银行开设,按预算单位设置子账簿核算。
第四条 代管资金账户按规定只能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在代管资金账户管理的非财政预算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建立代管资金子账簿,需向财政部门如实报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建簿理由。
第六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预算单位建立代管资金子账簿,为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明细核算。原则上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建立一个代管资金子账簿。
第七条 预算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变更材料,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变更代管资金子账簿信息。
第八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预算管理级次变更等原因撤销、合并、划转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代管资金子账簿撤销申请,资金按相关规定划转,并办理子账簿撤销手续。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将资金转入代管资金账户,并备注好收款单位和具体事项,对于资金来源及性质不明的款项需经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核实后确认收入。代管资金实行“先收后支”,预算单位必须在代管资金账户余额内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 预算单位禁止将代管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利用代管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十一条 代管资金支付申请由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录入,提交财政业务科室初审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终审并生成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规范使用代管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并对资金支付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在遇到重大疫情、应急抢险等突发情况时,代管资金按照《巴中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市级财政应急支付“绿色通道”的通知》(巴财库〔2022〕8号)文件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准确办理代管资金收支业务,不得违规挪用和延迟付款。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时对代管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对代管资金账户按单位分账核算,预算单位对本单位代管资金按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代理银行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业务回单及对账单,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定期对账,确保代管资金账户核算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代管资金账户印鉴、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代管资金年终结转由财政部门年终对账结束后统一办理。
第五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九条 代管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管理,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代管资金保值增值业务应在设立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的银行进行,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
第二十一条 代管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二条 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该银行存放代管资金的资格:
(一)在资金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三)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或财政部门发现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存在其他损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意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依法合规使用代管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代管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代管资金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代管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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