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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科研副产品销售和收入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398人已围观
科研副产品是指单位利用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除了完成科研任务以外的可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形产品,科研副产品以出售的方式流入市场,合理发挥其使用价值,避免浪费,所得收入上缴单位财务部门,用于反哺科研、其他事业发展、提高职工收人等,是比较合理的处置途径。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是科研事业收入的组成部分,近年科研副产品的数量逐渐增大,类型逐渐增多,且具有品种的多样和形式的复杂性。如何进一步规范销售及收入管理,防止这部分资产的流失,有待进一步探究。
一、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亟待制定
缺乏行之有效的科研副产品销售及收入管理办法,部分科研院所虽然近年加强了科研副产品销售的管理与核算,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单位尚未出台统一的科研副产品相关管理办法及处置收入管理制度,或虽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有的只是为了制定制度而应付了事,纸上谈兵,可操作性差,制度执行不到位,形同虚设,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当前首要工作是制定统一的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部门重视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管理,明确牵头主体,深入了解科研单位在科研副产品的处置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引导方向与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能有效规避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的指导意见。科研单位要结合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实际,规范业务流程,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科研副产品收入管理办法,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实现互相协作和监督,确保科研副产品的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实现集中有序管理。
二、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台账亟待建立
目前普遍存在对科研副产品出入库台账登记管理缺失。对于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科研副产品,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大部分单位未实行实物登记制度,没有出入库记录,生产数量没有登记,管理存放随意,课题组自行处置。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所以必须明确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强化对科研副产品的流转环节的控制。重点加强科研副产品实物出人库登记管理,明确仓储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收发台账。工作人员须认真登记科研副产品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生产日等信息,妥善储存和保管科研副产品。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按“出入库单”管理科研副产品的出人库和销售。明确责任主体、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并将其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做到账物相符。
三、科研副产品现金销售亟待规范
部分科研副产品,零星销售量小,日常散户交易情况较多,使用现金购买产品普遍。存在课题组自行销售、自行收取现金情况,而且还有的现金收款未及时上缴单位财务入账现象。如有的课题组自行负责科研副产品的销售和收款,日常对个体散户销售由课题组成员收取现金,销售款由当事人保存或临时存入个人账户,定期上缴单位财务,这种现象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对于科研副产品销售现金收入经济业务,建议课题组要设置兼职核算员,负责科研副产品库存销售登记等工作。课题组经办人员一般要求不能直接收取现金,更不能私下出售科研副产品,对于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不得私自存放、不能坐支收人,更不得设立“小金库”,应将收人及时上缴单位财务并存人合法账户。科研副产品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总收人,由单位财务统一归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完整。
四、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手续亟待完善
单位对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手续管理不到位,销售收入缺少原始销售依据。如销售科研副产品时,未及时规范登记销售台账,记录销售业务过程,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现象,有的客户不需要报销就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上缴销售款时,存在没有销售发票记账联,也没有销售台账记录的情况,有的只是简单的根据课题组自制的销售统计表,作为上缴销售收入的依据。存在很大的自主性,是否全部上缴无从证明。
要进一步加强销售环节监管措施,完善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手续。收入票据是记录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销售科研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填开收人票据,数量金额与仓库开具的出库单据核对无误后,由财务归并记入单位相应账户。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库存盘点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杜绝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五、科研副产品销售合同亟待统一管理
销售合同签订不规范,缺乏统一监督管理。存在销售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在同一时期签订合同价格不统一,相差幅度大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自行签订销售合同、随意变更、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如有的单位存在已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货物已发出并开据销售发票后又随意变更合同,导致货款未按照原合同全部收到货款的销售业务。
所以要进一步规范科研副产品销售合同管理,对大宗产品的交易应签订合同,确定合理统一的价格区间,统一产品价格管理,规范统一合同管理,并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按照合同金额监督催收应收账款到账情况。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所有业务及时入账核算,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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