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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主要行为及警示案例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849人已围观

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财经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包括: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也就是小金库);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警示案例如下:


案例1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南木林镇原党委书记杨小军,南木林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尼玛普赤私设“小金库”用于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等问题。2016年至2020年,南木林县南木林镇以虚报票据、伪造兑现表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并设立“小金库”,涉及金额32.6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购买礼品及酒水等,共计支出29.3万余元;此外,南木林镇党委、政府还存在未及时制止平分草奖资金、变相落实巡察整改要求问题。对此,时任南木林镇党委书记杨小军负有领导责任;时任南木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尼玛普赤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南木林镇纪委书记仓决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2021年8月,杨小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尼玛普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仓决受到诫勉处理。违纪资金已收缴。

 

案例2 

北京邮电大学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经查,自2003年起,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京邮电大学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该校出现大范围违规违纪问题,既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为严肃执纪问责,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放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亚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晞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宝塔社区原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张高萍(办事处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07年1月至2014年6月,该区赤壁街道宝塔社区截留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58.1万元,用于弥补社区办公经费不足和请客送礼等费用支出。未将他人捐款和社区部分收入共计4.4万元纳入社区财务帐内统一管理。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高萍利用职务之便,以外出培训考察需要费用为名,非法占有公款0.8万元,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电话费、住房公积金共计1.27万元。另外,张高萍还存在公车私用行为。赤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给予张高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依照程序,免去张高萍赤壁街道宝塔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职务。责令退还非法占有资金2万元。 


案例4 

安徽省淮南市某药业公司股东签订“阴阳合同”转股权逃避缴税问题。2017年1月17日,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和鲍某分别将自己持有的某药业公司40%、1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2017年1月至3月,殷某分别转账给李某、鲍某5356万元、1644万元。2017年2月15日,鲍某与殷某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提供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51.09%的股权在虚假协议上仅作价326万余元。接到税务部门下达的催告书后,鲍某、李某分别补缴80万元、400万元税款,至2020年6月17日立案审查时仍有巨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纳。法院查明,李某在某药业公司持有的40%股权系帮助鲍某代持,李某只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配合办理变更手续,鲍某为实际纳税人。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鲍某将其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转让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制作“阴阳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5

原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会计谢屾做假账、非法占用公款问题。2014年4月,谢屾在将领导审批过的工资表内数据导入银行代发数据模板时,发现学校工资发放表内在职人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栏少合算了几千块钱,于是将错就错,将多出的几千块钱加到了自己的实发工资上,之后进行多次篡改,仅此一项就累计贪污127万多元。不满足于每个月不劳而获的几千块钱,谢屾又把手伸向了新入职人员的公积金、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2014年至2019年,谢屾共篡改200多人次工资数据,累计贪污代扣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养老金等款项近300万元。2020年1月6日,谢屾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月13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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