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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1494人已围观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外包服务范围

第三章  委托外包服务审核

第四章  委托外包服务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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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委托外包服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精准度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首要任务,坚决杜绝不当外包等问题,真正把钱花在刀刃上,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始终坚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严把预算支出关口,从严编制预算,压减一般性支出,腾出更多财政资金用于改善民生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二是坚持分类实施、保障重点。坚持有保有压,强化预算约束,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任务和民生领域涉及的委托外包服务作为保障重点。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非必要不委托。坚决避免一“包”了之、层层转包、彻底撒手不管当“甩手掌柜”等懒政怠政行为。严格执行各类支出定额标准,坚决抵制“变相规避”行为。

第二章  委托外包服务范围

第四条  委托外包服务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五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中规定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不得进行委托外包。

第六条 根据《XX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结合自身职责范围编制委托外包预算。在《XX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中的事项不得纳入委托外包服务范围。

第三章  委托外包服务审核

第七条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优化结构、绩效优先,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委托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审核,从源头上规范委托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由财务处室牵头,会同相关工作的处室重点对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的项目名称、购买内容、指导性目录、申请金额、绩效目标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合规

第九条 对审核不通过的项目,需修改完善或做出说明后,重新按照程序审核。

第四章  委托外包服务执行

第十条 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十一条 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供应商,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确定供应商后,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履约管理,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可根据购买主体的要求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服务项目。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原有自办项目转为委托外包服务项目或原委托外包服务项目转为自办项目时,以及委托外包服务项目金额、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追加委托外包服务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委托外包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相关处室应当负责组织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相关处室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责处室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加强对委托外包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委托外包服务预决算信息,提高预决算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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