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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汇编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1523人已围观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部分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2、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3、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4、财务管理办法
5、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6、公文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7、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第二部分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8、预算管理办法
9、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10、部门评审管理办法
11、财务收支审批规定
12、会议费管理办法
13、差旅费管理办法
14、培训费管理办法
15、内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6、公务卡管理办法
17、支票管理规定
18、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9、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现金管理办法
2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2、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3、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2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5、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6、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XX市机关事务局“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备注:按所在省市的情况)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加强对行使决策权的监督制约,提高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XX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正确行使权力;
(四)坚持科学决策。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XX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3、研究审定XX有关政策措施和重要制度规定;
4、研究审议XX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5、研究XX涉及重大或突发事件等重要问题;
6、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
(备注:根据单位内部情况补充)
(二)重要干部任免
1.XX和直属事业单位(处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调配和奖惩。
2.机关党委换届工作。
3.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事项。
(备注:根据单位内部情况补充)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建设项目。
2.机关重大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置。
3.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备注:根据单位内部情况补充)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审定XX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 研究审议合同金额XX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3.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
对与机关干部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机关干部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及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第五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XX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的,临时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七条 XX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事项可采用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重大事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又不能暂缓进行表决的,一般应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必要时应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由XX如实记录,负责对集体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需变更,应在原作出决定的范围内重新进行讨论决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XX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XX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强化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XX应参加党委会,对决策过程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的。
2.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集体决议的。
3.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并由此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对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XX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XX和XX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依法行政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崇宪法,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XX履行行政职能的议事决策机构,XX工作中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通过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事项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集体议事的基础上,由XX作出决定,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研究XX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行政各项重点工作。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具体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根据上级要求和市机关事务局党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贯彻落实XX议定的重要决定;
(三)研究XX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四)讨论研究行政工作年度计划、规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五)研究年度预、决算和重大项目及大额经费使用安排。
(六)研究XX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通报有关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八)其他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XX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XX召集并主持。XX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XX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XX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XX请假。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XX提出,也可由XX提出。
第十一条 凡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均由议题提出人会前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由XX汇总后提交主任审定。按照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重大议题会前须在相关会议成员之间进行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会议议题和时间、地点确定后,由XX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送达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重点汇报实施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工作、推动落实举措、风险评估及问题预判、请示事项等。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按照既定流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XX汇报,出席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XX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XX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XX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或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XX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XX汇报。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XX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于印发之日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规范XX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XX制定的、旨在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及执行程序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评估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三)重要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经济活动的风险。
(四)适应性原则。风险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风险评估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风险评估工作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XX担任组长,XX担任副组长,成员由XX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XX处,归口管理风险评估日常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风险评估相关制度;
(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四)组织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五)提请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定风险评估相关制度、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处室风险管理信息收集及传递工作;
(二)按照风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本处室风险评估工作;
(三)提出本处室风险解决方案,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选择应对措施。
第九条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内部控制法规要求,负责对XX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风险评估。XX相关处室应配合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题风险评估。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纳入归口管理处室年度工作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归口管理处室年度预算。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层面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单位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业务层面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处室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成立评估组。抽调关键工作人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估组。如有必要,可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组拟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审定。
(三)风险评估工作办公室印发风险评估通知,组织部署工作。
(四)各业务处室按要求实施本处室风险评估自评工作,开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等具体评估工作,编制自评报告,提交评估组。
(五)评估组汇总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汇总报告,报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审议后提交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工作总体情况、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方法、风险认定建议、管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估单位经济活动风险防控和措施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风险按其对单位事业发展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单位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单位的事业发展。
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单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单位事业发展。
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及涉及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应及时上报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或主任办公会,经批准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会计核算,是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会计工作过程以及各项具体的操作原则和方法作出的规定。
第四条 会计核算釆用公历年制,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釆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文字为简体中文。
第六条 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七条 单位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
(一)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编号。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会计科目。
(二) 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
第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会计业务、财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具体规定,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二节 原始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需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但金额有误不可更正,需作废重开。
第十条 原始凭证须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应填写完整,并有相应人员的签字。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遗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一般应取得原填制单位证明(在记账联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来的原始凭证的号码、经济业务内容及金额),由经手人及经办处室XX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二)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处室XX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会计记账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记账凭证要做到日期、会计科目编号及名称、对方科目名称、金额大写和小写、各有关人员签章、收付手续齐全。
第十三条 各项凭证粘贴、装订要牢固、整齐,封面、封脊书写明白,装订成册,以便查核。
第十四条 记账必须及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摘要明白、便于查阅,坚决防止漏记账、记错账、重复记账和积压账目。
第十五条 单位月度、年度末在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便于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节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一) 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三章 财务印章、票据管理
第一节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人名章、财务处工作人员个人名章。
第十八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由指定的财务人员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自己保管。
第十九条 适应范围:
(一)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类银行业务。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处对外开具的各种文件、证明、报表等。
(三) 财务处人员个人名章,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处理的相关会计业务。
第二十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 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章时,必须认真审查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账凭证一致,确保资金安全。
(二) 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三) 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四) 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一) 敬业爱岗。即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 熟悉法规。即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
(三) 依法办事。即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 客观公正。即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 保守秘密。即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和财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
第二节 财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需要办理财务工作交接的情形。
(一) 财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 财务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处处长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
(三)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XX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XX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XX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备注:根据所在省份修改)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相关的规划建设、升级改造、运行维护、软课题研究等项目。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XX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制度;组织信息化项目申报、论证;督促项目实施与结题验收。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建议,参与项目实施,对项目的业务部分负主责,确保达到预定建设目标。
第五条 XX负责信息化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建设的除外)的技术规划整合与具体实施工作,制定信息化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选定项目负责人、招投标、签订协议、组织建设、实施监理等;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建议,经XX同意后,提交XX。
信息化项目需求建议应符合XX信息化建设总体构架。具体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需求分析、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方面。其中需求分析应明确用户对象、业务流程、业务数据、功能需求、性能需求、安全需求、数据共享需求等核心要求。
第七条 XX会同XX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的项目需求建议从目标符合性、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经费合理性和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第八条 对论证通过的需求建议进行整合,统一纳入XX信息化建设总体构架的相应板块,汇总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包括系统安全设计方案)。
第九条 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设计划和方案进行审议,提交办公会审定后,报XX评审。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市财政局财政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评审批复的具体内容进行项目招标与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履行相关程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与中标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确保信息化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选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全流程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项目的业务部分建设任务,确保项目按照建设目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签订的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的过程管理、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编制项目执行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评价;完成预定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对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或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测评和软件测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时间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指标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六条 验收材料应包括立项报告、批复确认书、经费明细表、项目采购招标书、投标书、项目合同及协议、项目变更文档、到货清单、实施文档、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报告以及合同要求提交的成果文档。验收文档还应包括需求分析报告、系统设计报告、部署及安装配置手册、用户使用说明书、第三方测试报告等。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XX组织专家对项目整体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利用,丰富机关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立卷归档工作是机关信息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有长久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通过立卷归档转化成档案,成为机关工作重要的信息源。
第二章 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立XX统一领导、XX综合协调、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组织体系。形成以XX部门为枢纽,部门联动、承办人立卷,业务横向指导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XX是立卷归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档案法规、政令,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立卷归档工作;履行机关立卷归档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组织和协调;负责立卷业务的指导和归档质量检查;负责具体业务的承办与交付。
第三章 立卷归档工作任务
第八条 立卷原则:
1.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查找利用。
2.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反映工作的客观进程。
3.保护归档文件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存和保管。
4.保持文件材料所反映工作的关联性,为工作的延续性奠定基础。
(一) 组织方式:
1.实行实体与电子文档双套制管理模式以及部门承办人立卷制。
2.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经各职能处室承办人员分类、整理、立卷。
3.机关档案人员负责归档案卷质检,验收合格,双方需办理归档手续。
(二) 保管期限: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三) 归档时间:
1.工作中文件流程办理完毕,且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各处室承办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立卷
2.部门档案员于规定时限内将上一年度本处室形成的案卷于次年六月之前移交档案室。
3.机关档案人员负责归档案卷质检,验收合格,双方需办理实体文件与电子文件材料的双套归档手续。
第四章 立卷归档范围
第九条 对文件需进行价值鉴定,判定其是否应纳入归档范畴。
(一)归档文件原则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发布的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性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机关批转本机关的文件。
2.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包括党、政、工、团的会议、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办公会议等及党委、团委、工会和内部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2)本单位形成的各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正式发文。
(3)本单位形成的各种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4)反映本单位业务活动的文件材料。包括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的文件。跨部门形成的文件,由一个主要处室牵头其余处室协助立卷。
(5)本单位形成和汇总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
(6)反映本单位机构、体制、人事劳资等文件材料。
(7)本单位制订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
(8)本单位外事工作及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指示、讲话等。
(9)本单位的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清册。
(10)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定的各种合同、协议书、备忘录等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与本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2)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二)不归档文件范围:
1.重份文件
一式多份的收文及本单位印制、复印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只需由主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保存一份。同一文件的定稿、存本不作重份文件处理。
2.未成文的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
3.事务性的、临时性的没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4.与本单位和本部门主管业务无关的文件及非隶属机关送来的不需要具体执行和办理的参考性文件。
5.涉密文件一律不归档。
第五章 立卷归档工作程序
第十条 立卷工作应严格按照时限办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适当微调,但最迟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一)承办处室与办公室收、发文文书人员对接,核对文件办理结果与流向,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将应归档文件收集齐全。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按年度归档;确定文件是否已办理完毕;确认文件的有效性和发文的法定标识是否具备。
(二)检查调整卷内文件
将拟归档文件依据《XX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对文件是否属于归档范围,利用价值的保管期限进行判定和分类;依据国标案卷的厚度规格(2cm、1.5cm、1cm)立卷;检查卷内文件齐全完整程度;确认是否符合归档范围的要求;重份文件及不应归档文件要剔除;检查案卷是否保持了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检查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是否基本统一。
(三)拟写案卷题名
1.明确概括卷内文件主题。
2.内容概括确切,文字简明通顺,字数一般不超过35字。
3.结构完整,格式规范,包括三要素:作者、问题、文件名称。计划、总结和年度例会需要标明:时间、作者、年度、问题、文件名称。
(四)卷内文件排列
一般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本在前,业务性文件在后;上级机关文件在前,本单位和其他机关文件在后;转发性文件在前,原发性文件在后;案件的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五)卷内文件编号
装订的文书档案卷内文件用签字笔编页号。
1.凡有字迹、图表等内容的页面,都要编页号。空白页不编页号。
2.页号的填写位置是:正页在文件的右上角,反页在文件的左上角,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
3.页号的编排:有图文的页面编制页号,每卷要从1流水编号;双面印的文件,正面页号编于右上角,反面、左上角、空白页、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号;避免出现重号。
第六章 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依据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检验拟归档案卷质量。
(一)案卷质量总的要求: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保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性,区分不同的保存价值,科学地整理立卷。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经过分类、立卷并正确划分保管期限,使之达到系统有序。
(三)保持文件的历史联系,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打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发文件以及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按照不同的问题特征组、立卷。一般不得分开。
(四)卷内文件材料应按要求排列,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凡带有字迹或图表的文件均应编写页号,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右上角,背面在文件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加盖档号章,并逐件编号,照片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五)案卷及卷内文件国标著录项,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一著录。
(六)案卷的封面:案卷要裱糊牛皮纸卷皮、卷脊的打印件。卷内目录一式两份,装订一份(A4),检索一份(A4)。
(七)案卷的装订:卷内文件材料要除去金属物。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线结于背后。
(八)文书档案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档号的格式按档案管理系统报表打印输出格式。
(九)交接档案时,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档案实体和电子数据,由档案室核查案卷质量。全部合格后履行移交手续。对不合格的案卷退回处(室)限期修正质量合格后,与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章 部门档案员职责
第十二条 部门档案员作为机关立卷归档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协调、对接及承办等多项职责。
(一)做好本处室文件材料的预立卷工作,负责将本部门各类载体形式中具有保存和查考及利用价值的文件进行立卷归档。
(二)在立卷归档过程中,负责对本处室各立卷承办人的业务工作依据机关档案工作制度及相应的业务标准和规范进行指导。
(三)负责对本处室的归档案卷质量进行初检,并将本部门初检合格的案卷收集齐全。
(四)负责将本部门形成各种载体的档案按归档时限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并办理归档手续。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部归档工作。
(五)针对本部门归档案卷,参照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每年须编辑《大事记》,注明案卷出处,经XX签字后,随档案一同向机关档案室移交,电子版通过网络同步提交。
(六)对本部门的年度归档状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数据交机关档案室进行汇总。
(七)负责安排和组织本处室移交档案的数据录入,并配合档案室开展涉及本处(室)业务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对本部门以机关名义或以处室名义出版的公开出版物或内部资料进行收集,并将样书及电子版送交机关档案室,以备存查。此外,凡需购买上级机关或外单位发行的涉及本单位业务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汇编,均需送交档案室一套,作为资料存查。
(九)根据有关规定,各部门如遇重大活动,需预先通知XX档案专职人员与兼职档案员共同了解文件的形成渠道,监督材料的齐全状况,以保证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第八章 立卷归档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采取横向统筹、纵向联动的工作方式。
(一)档案室原则上与各部门档案员衔接立卷归档事宜。部门如更换人选,通知档案室更改系统操作的授权。
(二)国家制定的双套制归档执行中,请区分档案业务标准和软件运行问题,档案室负责业务指导、质检、验收;XX负责机关档案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为不影响各部门的正常利用以及文档的安全性和大事记等资料的时效性,请各部门严格按照归档时限,保证全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上一年度的归档业务,感谢各部门的支持、理解与共同配合。
第九章 立卷归档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各处室要加强督促本部门公文办理,推行办毕文件的平时积累和归类分卷。把立卷归档工作落实到岗位职责、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同部署、同落实、同实施、同检查。
第十四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要重视和支持立卷归档工作,帮助部门档案员协调相关事项,同时也是部门归档案卷齐全完整的检查人。
第十五条 各处室立卷承办人要根据掌握文件办结情况,根据机关归档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卷工作。
第十六条 各处室档案员加强对立卷工作的督促,提高综合协调、对标业务规范等能力,树立全局观,按时保质完成本部门归档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工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是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应当贯穿于XX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全过程,确保对处室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覆盖。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问题导向原则。评价与监督应当针对XX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方向和重点。
(四)适应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应立足于XX的实际情况,与XX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统筹管理,完善评价与监督的内容、方式、频率等工作机制,提高评价与监督效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内部控制监督小组,XX担任组长,XX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牵头处室,小组成员包括XX,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第五条 内部控制监督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XX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开展评价与监督工作;
(三)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五)落实和督办XX内部控制建设领导机构会议决议。
第六条 XX作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牵头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作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具体对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XX组织的评价工作,提供本处室的内控评价资料;
(二)根据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组织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制定整改计划;
(三)落实整改计划,并向XX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涉及制度建设及修订等工作,相关归口部门应及时组织研究,开展培训指导。
第三章 内部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对XX内部控制进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
第九条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得到了恰当的体现。
第十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的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一条 从XX的经济活动出发,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是否确定而且一贯地执行。
2.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国家明确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情形。
4.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了替代措施,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5.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6.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和管理情况等。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预算业务重点检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2.收支业务重点检查: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3.政府采购业务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部门与财会、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4.资产管理重点检查: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5.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6.合同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四章 内部监督的频率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XX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以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止作为评价期间,于本年的7月底前完成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四条 XX还应当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内部监督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价工作方案。XX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实施方案,经监督小组研究,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评价工作方案应明确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成、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二)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组收集相关资料,根据了解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并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分析查找内部控制缺陷。
(三)沟通评价结果。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处室沟通,并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与相关处室达成一致。监督检查的结果和改进建议应当经过评价组工作人员复核和验证。
(四)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组根据沟通反馈意见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由XX报监督小组审议后报送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批准,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XX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五)评价整改。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责任处室应及时进行整改,向XX书面报送整改方案,经XX认可后组织整改,及时报送整改结果。XX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包括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查、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处室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对于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表扬表彰,对违反内部控制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XX应当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部门或岗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XX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XX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按内容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XX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全过程管理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四条 预算具有法定效力,贯穿于各项业务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在部门内部管理中发挥计划、协调、控制及评价等综合管理功能。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XX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XX是预算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各处室是预算编制、执行的责任部门,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统筹处室相关经济业务及相应的经费预算。
第六条 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委会审议;日常预算事项实行XX负责制,由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办公会主要负责:
(一) 审定预算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
(二) 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 审议预算草案、预算调整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预算中未明确具体内容的支出项目;
(四) 督促各处室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 审议决算。
第八条 XX作为预算管理归口部门,在XX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督以及财务决算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订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办公会审定;
(二) 拟订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
(三) 组织和指导各处室开展预算编制,牵头行政经费预算编制,负责基本经费预算编制;
(四) 汇总审核各处室提交的预算申报数,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方案,经XX同意后上会审议;
(五) 组织开展预算项目评审,协调项目评审工作;
(六) 批复机关预算至各处室;
(七) 监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八) 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九) 编制决算报告,开展决算分析;
(十)组织年度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定信息公开文件,经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公开;
(十一)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处室编制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十二)做好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作为预算编制、执行部门,在XX及项目归口管理处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处室立项项目预算编制、事前绩效评估、评审、执行、调整、绩效评价、审计等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处室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组织前期论证,明确绩效目标,细化预算编制;
(二) 积极配合做好申报项目预算的评审;
(三)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相关规定做好预算执行;
(四) 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调整和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提出基本经费(含定额经费的内容、标准)及专项项目预算调整建议;
(五) 做好预算执行监控、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及时解决本处室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 配合XX和归口管理处室做好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处室负责对预算项目立项审核、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绩效管理。主要职责:
(一) 负责汇总、统筹、整合归口管理业务事项,提交预算申请;
(二) 牵头对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分析;
(三)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其归口管理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审计和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收入预算要按收入项目逐类测算,对财政拨款收入,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本部门收支情况及当年的重点工作申报;对非财政拨款收入,要充分关注收入预测。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一) 支出预算主要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按照要求进行编制;
(二)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为“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支出。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费分类为“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XX的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牵头编制。
(三) 项目支出预算是XX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各处室要按照项目分类和支出范围,组织编制本处室项目预算,明确项目测算依据和绩效目标,细化支出内容。
第十五条 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资产管理的,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六条 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及时编制预算。各处室对申报的委托外包经费预算应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结合自身职责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中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七条 基本预算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XX接收市财政局下发的预算编制通知并了解基本经费预算的编制标准及要求,将基本经费预算编制的要求以及编报时间等信息告知归口管理处室。
(二) 归口管理处室提供基本经费预算编制所需人员基本信息、社保、车辆信息、固定资产等信息,报XX审核。
(三) XX汇总基本经费预算数据填报财政预算系统,并编制预算草案报XX审核后,提请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XX牵头,XX配合制定下一年度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 各处室按照XX总体目标、重点投入方向和本处室具体任务,结合本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提出处室下年度预算方案,主要包括开支的范围、内容及数额,经XX审核签字后报送财务处。涉及归口管理的项目报送归口管理处室,由归口管理处室汇总、统筹、整合后报送财务处;
(三) 财务处汇总各处室预算申报情况,综合考虑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前年度结余结转情况和资产状况等,提出分处室预算建议数;
(四)各处室根据预算建议数,编制项目预算申报文本。财务处在市财政局规定时限前汇总各处室上报预算,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与XX部门预算一并报财务处处长、XX审核后,提请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财务处在XX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各处室是本处室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具体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健全项目经费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允许虚假列支。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各处室按要求负责及时执行本处室预算项目,财务处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各处室加快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清理压缩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考虑项目结转结余情况相应核减预算指标。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委托外包、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产管理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跟踪,在预算执行中监测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时发现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调整、纠正。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核,并按要求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预算调整:
(一) 落实国家、市政府政策规定需要在本年度调整经费的;
(二)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调整经费的;
(三) 年初预留经费确定项目,需要调整经费的;
(四) 根据工作计划调整,项目预算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五) 其他经办公会决定需要调整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项目主体内容、政策目标和绩效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各处室项目的经济分类科目进行调整。调整按照市财政局及内控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所有需追加预算的事项以及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办公会决定。预算调整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及内控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一条 决算由本级行政经费决算、本级事业经费决算构成。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决算的编制、审核,并按要求报送、公开。编制决算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按照决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配合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XX预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各处室的预算执行,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XX依法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在XXX内公开,并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小组,由XXX为组长,XXX为副组长,各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为成员。
第六条 绩效管理小组负责审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和监督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XX部门。
第八条 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XX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和XX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要求配合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及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由XXX申报预算时填报。
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指导各处室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市财政局同意按照相关要求重新申报。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项目绩效实现程度进行监督,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终了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绩效管理小组要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提出的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XXX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绩效管理小组对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整改机制。绩效管理小组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各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要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
(三)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四)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自评)结果较差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不得力的;
(六)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七)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发生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各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如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从轻问责。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小组应将市财政局的问责决定及时告知被问责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要根据问责决定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绩效管理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加强评审质量控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项目评审管理的工作方案》、《评审操作指南》等文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XX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金额保持不变的历年延续性项目和协议供货项目除外)。
(二)工程类项目: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XX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
(三)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经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同意可实行部门评审的项目。
(四)经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认定涉密的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财务处是部门评审的管理主体处室,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情况和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对项目评审工作按照财务综合类、工程类、信息化类进行分类处理。
(二)审核项目申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判断是否纳入部门评审范围。
(三)每年负责执行采购流程选取专业评审机构,对当年纳入部门评审项目开展评审。
(四)在部门评审过程中,督促因首次报送资料不能满足评审要求,需补充资料的业务处室及时提供补充资料。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业务处室和定点服务机构研究。
(五)负责对评审完成的项目,依据评审报告,及时调整预算金额。
第四条 业务处室是部门评审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凡属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应按要求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一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评审机构要求的补充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四)负责评审报告的保管,及时将评审报告在采购档案中归档。
(五)协助配合财务处完成XX对部门评审工作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按照财务综合类、工程类、信息化类分类,财务处每年执行采购流程选取专业评审机构,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作为XX当年的定点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业务处室编制本处室预算支出计划过程中,凡属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要求一并提供财务处项目评审资料。
第七条 各处室根据本办法确定纳入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清单,经各处室处长审批后提交至财务处;部门评审范围外的项目有评审需求时,需经各处室处长审核、分管主任审批后提交至财务处。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类型组织专业评审机构开展部门评审。
第九条 在部门评审过程中,业务处室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资料。专业性较强项目,业务处室通过前期专家论证明确采购需求后报送评审资料,相关费用由公用经费统一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出现问题,财务处及时协调业务处室和定点服务机构研究解决。
第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后,由XX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确认后的评审报告作为财务处调整项目预算和支付定点服务机构费用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完善资金管理,保证财务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类经费的收支,应纳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各项收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各处室不得随意设立账户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XX收入业务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非财政拨款收入。其中:
财政补助收入为每年年初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预算金额及年中预算调整金额,核定本年度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经费预算和项目经费预算。
非财政拨款收入为本部门当年收到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的收入。若存在未包含在年初预算中的其他收入(不含银行利息收入),需由经办处室负责人书面确认,并经XX审核,XX确认,XX审核后,方可列为收入。
第六条 各类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项目经费支出(按项目管理的本级事业业务费支出、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审批权限为:
支出分为经济合同类支出和拨付类支出。对经济合同类支出执行合同签订流程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对拨付类支出由各处室经办人提出分配方案报各处室XX、XX、XX和XX审核,对XX万元以下支出经XX审批,XX万元(含)XX万元以下支出经XX决策,XX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XX决策。
处室经办人员提出资金支出申请报各处室XX和XX审核,对拨付类支出由XX审核后报XX审核,经济合同类支出由XX审核后报XX审核,XX审核后对XX万元以下项目支出由XX审批后支出,XX万元(含)以上XX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XX审批支出,XX万元(含)以上XX万元以下的支出经XX决策后支出,XX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经XX决策后支出。
(二)基本经费支出(含不按项目管理的本级事业业务费)的审批权限为:
1.XX万元(不含)以下的开支经业务处室XX审核后报XX审批,同意后交由财务处XX复核,XX、XX审批后执行;
2.XX万元(含)以上XX万元(不含)以下的开支,经业务处室XX审核后报XX审批,同意后交由财务处XX复核,财务XX、财务XX、XX审批后执行;
3.XX万元(含)以上XX万(不含)以下的开支经业务处室XX审核后报XX审批,同意后交由财务处XX复核,财务XX、财务XX、XX、XX审批后执行。
4.XX万(含)以上的开支,经业务处室XX审核后报XX审批,同意后交由财务处XX复核并经财务XX、财务XX、XX、XX审核后经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后支出。
5.基本经费中以委托银行托收扣款方式支付的电费、水费及电话通讯费年中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年末财务处根据实际支付金额向XX报备。
第七条 各类经费调整经济分类科目支出审批权限除“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外,在各经济分类科目同类下调整审批权限:经业务处室XX审核后报XX审核,审批同意后交由财务处XX审核,XX万元以下的调整经财务XX审批后调整,XX万元(含)以上的调整经XX审核后跨“款”级调整经XX审批后执行,跨“类”级调整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需说明的归口审核的经费
(一) 工资、津贴、补贴、奖励、保险等发生变动与调整、福利费、遗属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返聘和借调人员劳务费等由人事处负责。
(二) 办公费、电话通讯费(除托收以外的电话通讯费)、燃气费、邮寄费、取暖费(办公用)、日常办公设备购置与维护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物业费、修缮费等由XX审核。
(三) 公务接待费(含外宾接待费),各处室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发生公务接待活动应由各处室提出申请,并按相关流程审批。
(四) 因公出国(境)费用,按照主任办公会通过的因公出国计划,由XX进行总额控制,履行前期审批和后期结算。出国经费审批手续要完整,必须经过XX相关人员审核,XX、XX及XX审批、财务处XX审核、财务处XX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责任
(一)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要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审批。
(三) 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各项开支,必须制止和纠正,防止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XX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XX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会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备注:根据所在身份修改)等文件,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开支。
第二章 会议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一般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四条 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技术手段,或使用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应优先选择具备会议承接能力的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内部会议场所不能满足会议需求的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无外单位人员参加且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会议地点需选择当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除此以外,严禁到外地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七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超支。
第八条 会议活动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 ||||
会议费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支出标准 | XX | XX | XX | XX |
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条 会议费纳入XX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在公用经费内调剂使用,超支不补,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手续。 “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该明细单须由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名单或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无上述凭证财务处不予报销。
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报销会议费时参照会议定点场所报销要求。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开支。
第十五条 会议费结算,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五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以“预存”等方式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会议费,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严禁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填写“XX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事由应详尽完整,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一)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出差,要有主办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由参加处室XX提出参加人选,报XX审批。
(二)由XX有关处室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活动,要有相关处室的申请报告,经XX和XX批准。
(三)涉及XX参加的需经XX签字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
(四)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应由XX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火车出行,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软席(软座,软卧)、动车(高铁)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车(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XX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予给予补助。
(二)乘坐轮船出行,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一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三等舱。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细则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住在自己家里、或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处室XX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如报销伙食补助费需在会议通知中有“食宿自理”相关字样,同时报销人承诺未统一安排就餐。
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XX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一条 赴常驻地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其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手续。出差返京后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出差人员办理报销时,以下资料应齐全:①差旅费报销单;②原始发票(火车票或飞机行程单、住宿费发票等);③经过处室XX和XX审批后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按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各处室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XX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备注:按所在省份修改)等文件,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培训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
第三条 XX处制定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及所需经费等),经XX汇总预算后,报XX审批。
第四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XX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X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严格控制培训规模、培训日期、培训标准。
(一)二类培训每人每天具体标准上限为: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50元,其他费用30元,费用合计550元。培训费中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二)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三)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四)培训费报销均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培训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也可就近选择XX市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九条 应优先在本单位的会议室、礼堂等具备举办培训条件的单位内部场所组织培训;需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举办的培训,应执行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的采购程序。
第十条 举办培训应控制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确因工作需要,在异地举办培训的,须经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培训地点应选择当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同时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 “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举办培训处室与会议定点供应商办理结算。会议定点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打印“政府采购培训费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培训结束后经办处室需及时到财务处报销结账,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举办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A4纸)、讲课费签收单、正式发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政府采购培训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上述凭证不齐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处室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条 各处室应对培训活动、培训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归纳、总结,并主动接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培训活动、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二条 对各有关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相关领导或工作人员。
第三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四条 公务活动接待涉及住宿、用餐、用车方面费用的支出。其中接待住宿、用餐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接待标准如下:
(一)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XX元标准。一天内安排多次用餐的,可具体按早餐每人每餐XX元标准、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XX元标准安排。
注:陪餐人数标准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用车标准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接待程序及手续办理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各类公务接待具体事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好审批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务活动确需本单位接待的,须有派出单位向本单位发出的公函,并详细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等内容。
注:公函种类包括各类通知、函等,如:会议通知、调研通知、学习考察函等,应加盖派出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
第七条 单位接到派出单位公函后,由负责收文工作人员履行收文流程。最终由XX在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单位承办处室安排公务接待时,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内部公务接待审批单》,写明来客单位、带队领导姓名、职务、来客人数、来访目的、活动天数、接待标准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由承办处室XX、XX审核,财务处结合年度预算指标进行审核后由承办处室安排具体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由承办处室提交派出单位公函、经费支出审批单及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接待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本单位或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用餐菜单和财务票据。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按要求做好公务接待费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接待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本单位内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就餐,确有必要的一律在单位食堂安排自助餐。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八条 本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 接待人员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做好接待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各种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借公务接待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或相互宴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卡管理,根据XX市财政局《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X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关于完善市级公务卡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备注:根据所在省份修改)等文件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XX为在编在职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依托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银行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职工公务卡的具体相关事宜。
(一)XX编制内正式职工申请新办公务卡,需填写“XX银行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二)公务卡尚未激活但已过期的,需填写“XX银行公务卡销卡申请表”和“XX银行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新增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核实确认,发卡行将持卡人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前提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个人消费行为按照信用卡还款规定自行还款,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而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相关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于公务消费结束后及时整理好所有公务消费原始票据如发票、商品明细清单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刷卡短信提示截图等准确的刷卡信息内容。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务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将核对无误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期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第三条 经办人持相关业务的审批单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财务处出纳根据审批金额签发支票。
第四条 签发支票上的内容须真实、完整和准确。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印章等。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五条 各处室办理各项经济业务采用汇款结算的,应向财务处提供收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
第六条 领取支票后要妥善保管,应在支票有效期(10天)内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结算。严禁将支票存入第三方账户。对收款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发票),应由出票方按票面内容填写完整、清晰、准确(如付款人名称、日期、支票号码、金额以及是否有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等),发票抬头应统一填写为“XXX”。
第七条 签发出的支票因故作废,须根据收回的作废支票重新开具正确支票。对于作废支票,由出纳人员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字样,并完整保管作废支票(支票存根不得与支票分开保管),与凭证一同装订,不得对作废支票进行遗弃或撕毁等不当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纳入预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按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批准的预算及采购方式执行。
第六条 参与采购的所有人员要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在采购活动中发生损害国家和机关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是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采购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拟定XX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审核政府采购意向、立项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事项;
(三)指导各业务处室的采购工作;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处室采购的执行处室。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本处室的采购计划,根据批复履行采购程序;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统计;
(三)负责申报采购意向、采购计划、立项申请;
(四)负责本处室采购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协议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照市财政局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选择确定。任何处室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釆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釆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釆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均适用协议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采购明显超出办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设置特定品牌、企业规模、地域要求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者歧视性条件。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一)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 集中采购目录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采目录范围,并事先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四)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框架协议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在中标供应商名单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按以下程序实施。
1.各处室提出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和采购立项申请,提交至XX审核;
2.各处室在“预算一体化平台”按要求录入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并立项;
3.各处室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应视采购需求和采购金额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协议采购等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采购结果向主任办公会进行通报后实施采购;
4.签订合同,组织验收,确认无误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处室提出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和采购立项申请,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至XX审核;
(三)各处室在“预算一体化平台”按要求录入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并立项;
(四)根据项目预算额度和项目建设内容,在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中选择适合项目情况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限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再履行市财政局规定的报批程序;
(五)相关业务处室与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递交法人授权书;
(六)相关业务处室协助代理机构起草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进行审核,XX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涉及重大项目由XX组织向主任办公会提请审议;
(七)评标工作中,采购人代表履职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八)评标结果由各业务处室向分管主任汇报后,在主任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九)法定授权人签署中标结果确认函,并按规定时间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落实市级重大任务的采购项目或特别紧急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据相关项目领导机构会议决议执行采购程序。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补充合同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金额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采购处室应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细化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按照采购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逐一核对验收,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或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第二十九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约情形的,按照合同中相关违约条款处理。如发现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上报相关部门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严格履行资金结算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章 投诉质疑处理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办处室接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XX审批后回复给质疑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XX在接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送的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处室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经XX审批通过后报XX。XX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说明,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经办处室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办处室负责项目采购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归档并及时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档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类采购活动,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XX按照相关规定对采购活动开展审计。
第三十七条 XX采购处室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 任何处室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XX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证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涉密密级,是指按国家保密法有关保密规定设立的秘密、机密、绝密等级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项目中涉及到密级的部分。
第四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坚持谁采购谁负责、依法确定、公平竞争、全程管理、确保安全原则。
第五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应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各相关处室(部门)的管理职责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XX是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和财务经费支出的管理部门,并负责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XX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统计情况。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是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执行和保密管理处室,并负责相关采购文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第九条 XX是定密保密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业务处室涉密项目的定密工作及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保密管理、采购文件的档案保管等工作,并将本单位确定的涉密政府采购纳入定密事项统计范围,并按要求将年度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和保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和预算编制
第十条 涉及下列货物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或者设备;
(二)涉密专用信息设备;
(三)用于重要指挥、秘密工作等的专用产品或者设备;
(四)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防护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五)用于网络保密防护和监管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工程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XX重要指挥、特殊工作场所、保密会议室、屏蔽室等需要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建设的工程;
(二)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涉及下列服务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复制、维修、维护、销毁;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涉密货物的维修、维护、销毁;
(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有关服务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咨询、技术咨询、财务审计等;
(五)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服务。
第十三条 确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在XX的指导下,由XX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在定密权限内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的保密要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
(二)对保密要点与采购流程关联性作出论证,提出采购项目整体涉密或者部分涉密的意见;
(三)按照保密要点的最高密级提出确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为秘密级、机密级或者绝密级的意见。
第十四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采购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对国家秘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不得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在采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隐蔽处理。
第十五条 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XX根据密级和定密单位层级报XX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公文;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用途等;
(三)项目涉密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的密级、保密要点、定密依据等;
(四)拟采取的保密管理或者技术措施;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业务处室负责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采用线下纸质方式全面完整进行编制。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服务系统中立项,全流程线下组织实施(另有要求的,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执行)。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遵守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突破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绝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由各业务处室根据项目需求情况自行确定采购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各业务处室自行组织采购为主,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各业务处室可以通过书面推荐或者在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的供应商范围内征集等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条件。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条件,且三年内不得有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各业务处室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XX审核后,报XX审核同意,再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后实施;拟采用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由各业务处室自行确定。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市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内部会商表;
(四)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外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业务处室需报XX并经XX同意后组织实施,XX应当结合保密管理要求和国内产业发展状况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处室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处室应结合保密管理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选定相应领域的专业人员、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
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原则上应当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本单位人员参与比例不做限制(不能全部是项目执行处室的人员)。各业务处室应将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条件和选择程序报XX同意后确定,并作为采购文件归档。
各业务处室、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评审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各业务处室将涉密采购项目进行脱密处理后,在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模块完成采购计划、立项及合同数据录入等工作;有关中标、成交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符合保密要求)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的供应商承担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并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
(二)制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方案,明确采购各环节保密要点及管理责任、确定保密协议签订范围和签订人员名单等;
(三)委托集中采购等机构采购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管理要求;
(四)与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关评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管理要求;
(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涉密采购合同,明确具体保密事项和保密管理要求;
(六)指导、监督、协调供应商做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各业务处室委托集中采购等机构采购的,待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从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供应商处接收所有项目资料,并办理正式接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采取分包的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成交后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涉密资质或者保密条件。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办处室按照XX要求归档,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项目经办处室负责项目涉密采购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归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执行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接受财政部门、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XX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关采购活动开展审计。
第三十五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处室和个人对XX涉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XX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现金提取和使用业务,加强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设置出纳岗位,并负责办理现金收入、支付和保管工作。未经授权,其他处室和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
第二章 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 XX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签证费、停车费、举报奖励、差旅费补助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
(四)支付给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困难补助及慰问金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第五条 现金提取和使用规模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基本经费支出(不含人员经费)现金提取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预算安排总额的10%;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独立项目总额的5%。
第六条 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50,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向个人发放津贴补贴、取暖费、离(退)休费、购房补贴等,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第三章 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是指从代理银行单笔提取达到50,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数额。
第九条 大额现金使用的范围是指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和支付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及慰问金等支出。
第十条 涉及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须由经办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相关报销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制度。提取单笔现金达到50,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人需填制《大额现金提取审批表》,经XX批准后由XX审核确认,按照现金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现金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转账支票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等重要凭证。现金保险柜不得用于存放个人财物。
第十三条 现金支票由会计人员保管,出纳人员使用时登记领取。
第十四条 保险柜钥匙由指定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或将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接管保险柜后应当立即更换并牢记密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日常现金支出量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一般为3天日常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第十七条 经办处室预计现金用量在1,000元(含)以上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处,以便合理安排当日现金提取金额。
第十八条 当日累计提取现金达到大额现金标准的,必须履行大额现金提取审批程序,不得化整为零、拆分现金金额和笔数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使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第二十条 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业务,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票据办理现金收入和支付业务,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
第二十二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生现金短溢的,应当在当日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对总账、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私自借支现金。
(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将单位现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四)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存取现金。
(五)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六)未经批准,将现金交他人代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结合单位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财务处负责管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XX负责管理工会经费账户;XX负责管理党费账户。
第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银行账户分类与用途
(一)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往来资金等,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
(二)零余额账户
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或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开立的用于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银行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含零余额账户)实行审批管理方式,即核准类账户。
(二)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即备案类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和审批
第六条 开立零余额账户,应在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范围内,按照就近原则或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自行择优选择开户银行;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运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开户银行。
第七条 开立核准类账户时,应按规定报送书面申请和《XX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XX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XX在收到市财政局银行账户批复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开立手续;银行账户开立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开立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在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开立银行账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九条 变更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变更核准类账户的,应比照开立银行账户程序,填写《XX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二)变更备案类账户的,按规定程序自行办理开户。
(三)开立新账户后,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办理开户、销户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按规定发生的下列事项变更,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市财政局批复。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XX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第十一条 账户撤销事项
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在撤销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使用期届满的;
(二)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三)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销户手续
撤销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撤销零余额账户,需比照账户开立程序取得市财政局核准。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二)撤销其它账户,直接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三)在撤销账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银行账户使用与监督
第十三条 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制度,不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擅自开立核准类账户。
第十四条 应按财政批复账户核算内容进行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XX或XX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工作要求,开展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第十六条 XX等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监督XX的全部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所有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精神,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以规范、节俭、效能为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主要涉及配置、验收入库、领用、转移、维护、清查盘点及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XX,负责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八)负责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并与财务系统对接进行对账;
(九)负责固定资产标签的粘贴;
(十)汇总各处室资产处置建议,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后,向XX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十一)根据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进行实物资产的处置;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二)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核算;
(三)与XX定期对账,确保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数据与财务账一致;
第六条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资产使用处室负责人为资产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应指定一名正式在编人员作为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本处室人员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协助处室负责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掌握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对需要处置的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上报xx;
(三)建立本处室固定资产台账,记录本处室固定资产的领用、变更、处置情况,及时将变化情况报xx资产管理员处备案;
(四)对固定资产在本处室内部及处室间的变动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报xx资产管理人员;
(五)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认真核对本处室固定资产,负责将清查结果报xx。
第七条 资产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固定资产的个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XX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接受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
(二)资产使用人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的义务,应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毁损粘贴在实物资产上的条形码;
(三)资产使用人不得自行调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确需调整的,应办理相应资产变更手续;
(四)资产使用人不得擅自处置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对需要维修或处置的固定资产,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
(五)资产使用人出现部门变更、退休、调离时,应通知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调剂、交接工作;
(六)如发生资产人为毁损、丢失等现象,资产使用人根据资产价值负有赔偿义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本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构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构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施,如电梯、水暖管道、通讯设施、除尘通风设备、输电线路等。
(二)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贮藏的书籍以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科普书屋、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指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各种用途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和购置等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xx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配置指标情况,结合工作需求制定第二年的购置计划,报XX审批后申报购置预算。预算批复后组织采购,执行入库手续。
(二)各处室的资产配置需求要注明领用理由、领用资产的用途等内容,首先由处室xx审核,报xx审批,xx主要负责对需配置资产的必要性、是否符合配置标准、库存情况以及能否调剂解决等方面做出判定,签署审核意见后报xx审批。
(三)配置需求批准后,对于库存可以保证配置要求的,需求处室直接履行资产领用手续,领取相关资产。对于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需求,需求处室应履行资产调剂手续。既不能从仓库直接领取,又不能调剂解决的,由xx根据现有存量情况发起请购程序,由xx购置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采购由xx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五)固定资产验收由xx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1.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XX应根据合同协议、购置清单、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实物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财务处负责所附单据、发票等凭证的检查核对,并保证资产准确入账。
2.对于建造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构筑物),应由xx、xx、xx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3.对于接受捐助、单位合并、非货币性交换、内部调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由xx组织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4.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xx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详细登记资产信息,财务处负责登记财务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领用转移及维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
(一)配置需求得到批准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领用单》,申请人签字并经使用处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资产领用单》在xx领用。
(三)xx资产管理员根据审批的《资产领用单》(附件1),核对资产相关信息,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资产相关信息,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剂
资产信息变动由固定资产调出部门填写《调出调入单》,明确固定资产的名称、编号、调剂时间等。《调出调入单》由调出、调入处室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xx审批后变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和固定资产标签。
离职人员应主动向办公室提出办理资产回收申请,填写《调出调入单》,xx审批后变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和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注意爱护和保养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XX负责固定资产的后续服务支持工作。
在日常使用中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人要及时与XX联系,XX请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甄别,之后联系相关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如需更换零件,填写《日常办公设备维修保养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更换。未经批准,资产不得随意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XX的房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未经批准审核,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价在XX万元(含XX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XX万元(含XX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经XX会、XX会集体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价XX万元以上(含XX万元)XX万元以下,批量XX万元以上(含XX万元)XX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XX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单价XX万元以下,批量价值XX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XX审批,报XX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办公设备处置申报流程: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办公设备资产处置申报表》,由处室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XX审批。如涉及电脑设备,委托XX进行技术鉴定后,在《办公设备资产处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XX印章,提交XX。
(二)审批通过后,由XX集中送交市财政局指定的资产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三)XX对设备进行处置后,及时调整资产动态库,并将资产处置相关材料送至财务处进行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二条 XX至少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流程:
(一)XX牵头向各处室发放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通知,通知中应写明开展方式、起止时间、内容等;
(二)XX从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打印各处室固定资产情况表,交由各处室资产管理员组织自查;
(三)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自查,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经本处室负责人确认后,将自查结果报送XX;
(五)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应配合资产核查,并现场核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七)XX根据清查盘点结果,统一收回各部门闲置、待处置资产,调整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明细账;
(八)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签字确认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情况表,及时登记本处室固定资产台账;有需要处置的,按照处置流程进行申请处置。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
(九)XX资产管理岗将清查盘点后的固定资产情况表从系统中打印,发放到各处室,以便各处室核对调整后的资产台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及报批程序: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如实反映,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毁坏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自然损耗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由相关处室写出情况说明,经XX审核后对其进行处理;
(二)因个人使用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或损坏的,视资产损失程度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机关(以下简称:XX)办公用品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发放及报销等工作,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X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品,是指日常办公所需文具纸张、会议服务用品、卫生保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耗材。
(一)低值易耗品。可分为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日杂用品等。
1.日常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笔、信封、信纸、稿纸、复印纸、复写纸、便签、档案袋(盒)、文件夹、笔记本、电池、订书机(针)、回形针、大头针、图钉、书夹、尺、剪刀、橡皮擦、墨水、胶水等。
2.劳保用品,主要包括手套、工作服等。
3.日杂用品,主要包括暖瓶、簸箕、扫帚、一次性水杯、茶叶、纸篓、卫生纸等物品。
(二)办公耗材。主要包括墨盒、硒鼓、油墨、打印纸、U盘、移动硬盘、插座、鼠标、鼠标垫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XX是办公用品管理的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二)参与XX组织的供应商比价,对供应商资质、价格、服务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负责监督办公用品的采购申请、维修申请、更新、盘点及报废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XX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
(五)负责按确定办公用品的供应商;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验收、盘点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办公用品出入库管理并登记出入库明细账。
第四条 各处室是办公用品的使用处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办公物资的使用及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有关办公用品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实物的日常管理。
(二)指定本处室的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负责本处室的办公用品日常管理,配合办公用品业务归口处室的办公用品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本处室办公用品的登记、办公物资清查、统计报告及领用需求、处置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采购及验收
第五条 XX根据上年需求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报xx审批,确定供应商,由各处室提出需求经XX审核后备货。
第六条 办公用品采购应当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不得擅自购买。
第七条 XX应做好新购物品的检查、验收和入库工作,入库的办公用品应登记库房出入库明细账,实行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申领登记和月度库存盘点制度,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盘点数据准确。
第四章 办公用品的申领
第八条 各处室领用办公用品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簿》签字,将物品种类、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姓名等内容填写完整,由XX办理出库。
第九条 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应当交回XX,由XX负责统一调换。
第十条 XX应严格监督办公用品使用情况,尽力控制消耗及费用。对办公用品购买情况进行统计。
第五章 办公用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使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在日常工作中,处处精打细算,提倡节省每一张纸、每一颗钉、每一滴墨、每一分钱,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不许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使用要物有所值,物尽其用,不要大材小用,贵材贱用。复印纸应用于复印,不得用做草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反复使用;纸张可双面利用,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XX应当定期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在管理、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情况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XX加强对办公用品的管理,对办公用品购置进行监督。财务处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财务处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XX应当自觉接受XX对办公用品管理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经济合同管理,维护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XX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XX为开展经济业务或履行行政职责,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设备采购合同、材料及物资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等类别。
第五条 XX签订的合同,按照性质、涉及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可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指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金额在xx万元(含)以上,或对机关职责履行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指合同金额在xx万元以下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
重大合同xx万元(含)以上xx万元以下由xx审批,xx万元(含)以上xx万元(含)以下由xx会审定,xx万元(含)以上由xx会审定。
一般合同xx万元以下由合同经办处室xx审批,xx万元(含)以上xx万元以下由合同经办处室xx、xx审批。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严禁以处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XX各类合同由xx统筹管理,合同经办处室、xx处、xx处、xx和xx等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合同经办处室:负责发起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结算、终止、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与协调。合同经办处室是合同的主责部门。
xx处: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对合同涉诉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财务处:负责审查合同涉及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
XX处:负责审查合同管理的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如:是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是否实行了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等。
XX:负责制定合同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经济合同总台账、经济合同编号管理、印章管理、备案管理、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章 合同订立与审查
第八条 合同由经办处室发起,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合同经办处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XX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六)负责处理产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可与XX法律顾问协商,聘请法律顾问协助;
(七)在移交办公室归档之前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合同订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和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及地点;
(九)文本、附件、其他材料交换机制;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判。重大合同由经办处室牵头,XX以及XX等合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一般合同由经办处室负责。
(二)拟定合同文本。合同经办处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活动的具体要求草拟合同内容。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法性审查。合同经办处室起草合同后,在正式签约前,应将合同文本交XX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领导签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合同签订。合同必须由XX或其授权的其他XX工作人员进行签署。
第十二条 XX法律顾问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四)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经办处室应当根据XX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合同由XX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后,合同经办处室应当持合同文本和领导签批意见到办公室进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由XX首字母+年份+顺序号组成)并加盖XX印章和XX签章。
第三章 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处室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经办处室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不明或履行争议,合同经办处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经办处室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依法、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出现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合同经办处室应及时汇报主管委领导,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可告知XX法律顾问给予法律支持。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经办处室应当及时处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合同经办处室应当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双方有无违约责任、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XX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经办处室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合同经办处室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
第四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完毕后,经办处室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经办处室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保管应当不低于10年,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合同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涉及合同的仲裁裁决、司法裁定或判决以及与前述法律文件相关的文件、资料;
(六)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争议处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每年XXX之前,由XX发布合同归档通知,各处室将上一年度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进行预立卷并提交档案移交申请,经处室XX审批后移交至档案室统一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XX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XX遭受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XX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XX市内部审计规定》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XX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成立审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XXXX议事协调机构。XX担任协调小组组长,XX担任副组长;XX、XX、XX、XX、XX、XX等处室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XX。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研究XX内部审计工作;
(二)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研究XX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及重要审计制度;
(四)研究XX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五)研究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审计质量控制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等事项,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
(七)研究XX内部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xx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XX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经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并按规定报XX会、XX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XX预算,并给予保障。
第九条 xx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决策和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xx决定;审计处xx的回避,由XX决定。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XXXX的要求,对XX本级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以及XXXX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XX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照规范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XXXX的中心工作,拟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协调小组研究,报XX办公会和XX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XX各处室提出审计需求,填写《审计项目委托需求表》。临时需要增加的内部审计项目,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XX批准。组建项目审计组,并按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检查、查询、监盘、发函询证等方式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审计处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进行修改,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审定。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另以专项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形式反映。
(四)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并报XX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项目委托处室和有关处室出具、抄送。
(五)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并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将审计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向协调小组、XX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协调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和约谈工作。
XX根据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二条 加强协调小组成员处室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协调。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预算安排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组织对XX所属单位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处核实,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XX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XXXX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委托外包服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精准度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首要任务,坚决杜绝不当外包等问题,真正把钱花在刀刃上,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始终坚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严把预算支出关口,从严编制预算,压减一般性支出,腾出更多财政资金用于改善民生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二是坚持分类实施、保障重点。坚持有保有压,强化预算约束,把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任务和民生领域涉及的委托外包服务作为保障重点。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非必要不委托。坚决避免一“包”了之、层层转包、彻底撒手不管当“甩手掌柜”等懒政怠政行为。严格执行各类支出定额标准,坚决抵制“变相规避”行为。
第二章 委托外包服务范围
第四条 委托外包服务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五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中规定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不得进行委托外包。
第六条 根据《XX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结合自身职责范围编制委托外包预算。在《XX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中的事项不得纳入委托外包服务范围。
第三章 委托外包服务审核
第七条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优化结构、绩效优先,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委托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审核,从源头上规范委托外包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由财务处室牵头,会同相关工作的处室重点对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的项目名称、购买内容、指导性目录、申请金额、绩效目标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合规。
第九条 对审核不通过的项目,需修改完善或做出说明后,重新按照程序审核。
第四章 委托外包服务执行
第十条 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十一条 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供应商,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确定供应商后,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履约管理,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可根据购买主体的要求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服务项目。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原有自办项目转为委托外包服务项目或原委托外包服务项目转为自办项目时,以及委托外包服务项目金额、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追加委托外包服务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委托外包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相关处室应当负责组织委托外包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相关处室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责处室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加强对委托外包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委托外包服务预决算信息,提高预决算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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