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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党校培训费,非税缴款书可以作为票据入账吗?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137人已围观

问题:在党校培训产生培训费,党校给开非税缴款书,我们可以用来入账吗?

回复: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
(一)非税收入范围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具体明细详见:《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目录》103 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2、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第三大点“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政策”
1、对划定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按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囯库或财政专户,支出全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维持分类前财政补助水平,以项目支出形式给予支持,具体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3、经分类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后,同级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经费。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相关费用在过渡期内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事业单位转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过渡期自转企事业单位完成工商企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三)教育收费的预算管理方式
财政部2010年印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文,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预[2010]88号第一大点“预算管理方式”:
1、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2、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注: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章“征税范围”之第十条第一款相关原文如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大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之第十三条原文“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征增值税的进修班、培训费收入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大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之第二十九条原文: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问题回复
(一)情形一,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党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属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下图);如果又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第十二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大点第十三条及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第2和第3个条件,即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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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种情形下,党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则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3、付款单位凭党校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票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之“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03非税收入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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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校会计核算
(1)收款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款
预算会计不做账
(2)上缴财政专户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不处理
(3)相关支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二)情形二,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1、党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如果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但其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党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党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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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种情形,则属于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第一大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免征增值税。党校应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付款单位,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4、党校会计核算
(1)收款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款
预算会计不处理
(2)上缴财政专户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不处理
(3)财政专户返还时(用于培训成本支出)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三)情形三,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党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第一大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的情形,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2、此种情形下,党校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付款单位。税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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