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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资业务是否可以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646人已围观

问题:单位工资基本都是当月发放,是否可以直接列费用记支出,不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回复: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使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并非新制度的产物。2006年,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核算和管理,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当时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3个科目,分别核算应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个人收入。在《政府会计科目和报表》出台之前,2012-2013年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就已将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3个科目统一归并成1个“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增加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主要有4个方面好处。一是通过这个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就可以比较完整、准确地统计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发放额、实际发放额以及多发或欠发额,有助于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二是通过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交易事项和经济业务的完整脉络。三是从应付职工薪酬进一步拓展到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可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完整而真实的核算,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基础数据,奠定坚实基础。四是通过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单位的负债,能够从法理上更有效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满足职工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3)不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有违规定。2013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发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明确规定:“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意味着,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来核算津贴补贴。财政部的“规定”,在2013年新会计制度出台以前,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在2013年以后,就是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尽管不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于会计核算的最终结果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但出于爱护和保护会计人自己的考虑,应依法合规地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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