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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法考点概括
尤半山 03-11 【注会税法知识点】 405人已围观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法
「考点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义务人 | 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
扣缴义务人 |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 |||
税率 | 方式 | 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 ||
纳税人所在地 | 市区 | 县城、建制镇 | 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 |
税率 | 7% | 5% | 1% | |
计税依据 | 包含项目 | ①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两税” ②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两税” | ||
不包含项目 | ①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②非税款项(被加收的滞纳金、罚款等) ③城建税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
其他规定 | ①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税额,而不是应纳税额 ②城建税随同“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③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 |||
税收优惠 | 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 |||
征收管理 | 纳税地点 | 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 | ||
纳税期限 | 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般都是跟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征收,所以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其相关规定见下表:
要素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征税对象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
计税依据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 |
计征比例 | 3% | 2% |
计算公式 | 实际缴纳的“两税”×3% | 实际缴纳的“两税”×2% |
纳税期限 | 与“两税”同时缴纳 | |
税收优惠 | 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②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③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④对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不超过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考点2」烟叶税法
烟叶税法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收购烟叶的单位 |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烤烟叶 | |
计税依据 |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 |
税率 | 20% | |
应纳税额 | 应纳烟叶税税额=实际支付价款总额×税率(20%) 其中: ①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1+10%) ②10%为规定的价外补贴 | |
征收管理 | 纳税地点 | 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 |
纳税期限 | 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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