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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收入性质,就能偷逃很多很多税吗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319人已围观
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公开的几份文娱主播纳税人税务处罚信息,针对违法行为描述地都比较模糊,未能充分发挥公开案例对社会大众的警示教育作用,个别案例甚至于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
比如黄薇案,通告显示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比如邓伦案,通告显示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公众很容易理解,本文暂不讨论。但是对于两案都存在的“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违法行为,则不是那么容易理解,如果转换收入性质就能偷逃巨额个人所得税,那是否意味着不同类型收入间的税负本身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先行着手,好在两案违法行为都发生在2019年以后,也就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我们先看法律规定,来明晰一些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超额累进税率,用白话解释就是挣的越多,税率越高,交的税也就越多。
由于个人所得分类中,利息股息和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具有显著差异,不太可能存在两者之间的转换,可能发生转换性质的的只有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转换。
考虑到税率高低,也不可能是经营所得向综合所得转换,只能是综合所得向经营所得转换,也就是最高税率为45%的综合所得向最高税率为35%的经营所得转换。
以黄薇和邓伦为例,两人作为主播和文娱界的顶流,刨除费用减除等因素,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毋庸置疑要适用最高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同样的应纳税所得额,转换收入性质仅会产生百分之十的税率差。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一个只能带来10%税款节约的转换收入性质,为什么顶流们却甘愿冒着逃税铤而走险呢,这不科学啊,单纯从法律规定上,完全找不到理由啊。
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主要的理论品质,也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理论上,咱们想不通,那就去实际上看看,比如我们百度一下节税,广告扑面而来。
申请核定征收,节税90%以上,原来顶流们在上海设立工作室,都是为了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把原本要按照45%最高税率的综合所得,通过税收筹划,按照3.5%税率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此这般,90%多的税款节约就值得铤而走险或者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文娱主播行业,自新一轮纳税检查以来,听说有些地方已经收紧了政策,不再允许核定,这或许是一个时代的终结,但是如果当地税务部门,未来按照没有真实业务去定性,这些核定的发票为虚开,那可能一时半会还终结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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