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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版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730人已围观

XXX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四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六章 税务发票管理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以下简称“本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XXX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XXX〔201X〕XX号)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机关及下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XXX领导为资金管理主管领导,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单位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资金管理制度;

(三)其他资金管理重大事项。

第四条 XX科为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了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纪律;

(三)负责根据本单位业务开展需求,提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申请工作;

(四)负责认真做好银行存款收支工作,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如实反映收支用途,不得弄虚作假;

(五)负责银行预留印鉴、银行账户网上银行账号密码的保管工作;

(六)负责银行存款管理工作,定期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

(七)负责支票等银行票据、财政票据的申领、保管、合法使用和核销。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3—5天零星支付所需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

第六条 本单位现金支出范围严格按照《XXX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四)停车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七条 XX科室需要领取备用金、现金需要填报《借款单》,由科室负责人报请XX领导和XX领导审批后,到XX科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备用金由借款人妥善保管,对其安全负责,应采取有效措施防盗、防丢失。下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八条 取得现金收入时,必须当天存入银行,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严禁将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将个人收入和单位收入混在一起。

第九条 本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当天发生的业务事项和会计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要求做到日清日结,现金账结余额应每天与库存现金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十条 出纳负责支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回收支票,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 签发支票所使用的银行印章应与支票分开保管。

第十二条 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日常公务支出,应使用支票结算。

第十三条 XX科室需要领取支票时需要填报《支票领用登记单》,由科室负责人报请XX领导和XX领导审批后,到XX科办理相关领用手续。下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人员(支票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须在支票登记台账上进行登记,并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五条 业务人员(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损毁,如有丢失,立即挂失。由于遗失支票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十七条 出纳不得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计要对支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拒绝支付并及时向XX领导汇报。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XX领导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购领、保管、登记、使用和缴销票据。

第二十条 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政票据包括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缴款书。

第二十二条 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日清月结。

 

第六章 税务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XX领导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税务发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购领、保管、登记、使用和回收发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当依法开具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条 购进各种商品货物、接受各种劳务服务支付款项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白条”、收款收据或作废发票等。不是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列支的凭证。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资金内容和核算要求,由XX科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往来资金和经营性资金,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开立、变更、注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凡开设银行账户,需事先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具体程序为:

(一)本单位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由会计填写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表,经XX科科长及XX领导审核,上报局工委会进行审议,区财政审批后方可开设。

(二)本单位应在区财政要求的时间内,向商业银行提出开立、变更、注销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财政部门返回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批复书回执,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和按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条 应在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三十二条 出纳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月度终了,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调节相符;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结果应由会计复核。

 

第八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印章包含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财务专用章与法人代表名章要分处、分专人管理,不能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也不能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

第三十四条 财务印章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能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负有对印章使用不当产生后果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XX科负责解释,下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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