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如何确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成本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22人已围观

公司研发的专利,经过评估入资做进账目,借无形资产,贷管理费用,再贷差额部分所产生的应交税金下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能办理递延纳税?

  解答:

  整体的财税处理思路是错误的。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专利:1.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资本化支出总额,作为确认“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2.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也就是已经计入费用的研发支出不能再调整计入“无形资产”。

  税务处理:企业内部的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后会计核算以评估价值对资产进行调整的,除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情形外,是对企业所得税没有任何影响的。

  综上所述,整个财税处理的思路以及方法都是错误的。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