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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报考“三师”支付的报名费和书费以及为攻读EMBA支付的培训费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273人已围观
现在有些企业集团公司为提高职工业务素质,鼓励财务人员报考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以及鼓励办公室人员报考律师等,并鼓励高层管理人员攻读EMBA。同时企业集团公司规定,凡参加“三师”报名考试的职工均给予报销报名费和书费,给予攻读EMBA的高层管理人员报销培训费。
那么,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三师”报名费和书费以及为高层管理人员攻读EMBA支付培训费,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附件: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财务人员报考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以及办公室人员报考律师是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经费支出,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因此,企业为职工负担“三师”的报名费和书费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建〔2006〕317号文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EMBA,即为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实质是一种具有取得学位的在职培训。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EMBA培训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应由个人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为高层管理人员负担的EMBA学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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