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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6476人已围观
XXXXX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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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在XXX内公开,并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小组,由XXX为组长,XXX为副组长,各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为成员。
第六条 绩效管理小组负责审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和监督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XX部门。
第八条 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XX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和XX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要求配合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及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由XXX申报预算时填报。
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指导各处室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市财政局同意按照相关要求重新申报。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项目绩效实现程度进行监督,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终了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绩效管理小组要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提出的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XXX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绩效管理小组对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整改机制。绩效管理小组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各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要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
(三)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四)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自评)结果较差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不得力的;
(六)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七)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小组对发生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各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如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从轻问责。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小组应将市财政局的问责决定及时告知被问责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要根据问责决定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绩效管理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XXX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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