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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的高净值人群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如何避免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311人已围观
问题:中国国籍的高净值人群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如何避免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中国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纳税,境外所得也需要在境内申报纳税。那么,如何合理规划既能保留中国国籍,又能不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实务中,只要保有中国国籍,就永远是中国居民个人,需要就全球收入向中国政府纳税。
反避税是一个世界性课题,需要各国(地区)政府之间相互配合,因此中国政府也参与了国际间的反避税工作。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于2014年7月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一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家和地区交换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在CRS的影响下,由于离岸金融工具也作为信息而被申报,再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藏资产、逃税、避税变得困难。另外,对于高净值的“富人”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不但资产会被冻结,也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将负严厉的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于2017年5月9日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最迟在2018年9月实现CRS下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目前,中国已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并实现配对。OECD公布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信息自动交换关系正式被“激活”。这些国家或地区中,不乏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样的“避税天堂”。
从2018年9月份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同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其实就是这样: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中国将交给他们的税务机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该国也会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这意味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清楚掌握我国居民在上百国家地区开设银行账户情况。这一行动是全球百余国家地区围绕一项名为CRS的共同协议进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实施CRS后,将以“税收居民”身份而非国籍信息来判定进行信息交换。举例来说,李某是法国国籍,但是长居中国,并且在中国工作,那么李某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而非法国税务当局。
一旦被查询到海外巨额收入,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巨额的个税补缴,以及海外设立公司的25%企业所得税。
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几率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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