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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74人已围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比如借款去出差的、借款去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等,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只要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了借款的,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因为个人股东分红会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实现的利润长期不分红,而采取股东借款形式而达到间接分红不缴个税目的,为了堵漏这个漏洞,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视同分红。所以,对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防止某些人利用借款的形式,达到非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那么,股东借款后期归还了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呢?目前,总局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但在有的地方明确是可以退税的。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