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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适合税收筹划的案例
尤半山 03-12 【税务筹划】 759人已围观
一个不适合税收筹划的案例
最近在京东买书时发现,凡是关于税务筹划的书都比税收理论类书籍销量好,可见大家对于税务筹划很是痴迷。可不得不说,有一些税务筹划方案游走在偷逃税的边缘,已经有案例在先的,仍有企业在操作。
说来也巧,最近朋友就透露给我一个引以为傲的案例,集团公司通过关联购销业务调整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来节税。事情是这样的:
制药企业B企业为国内某知名制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进行中成药针剂和冲剂类的制造,财务状况良好,关联购销业务占比较大,并且随着近些年关联购销比例的下降,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所得税额等指标均呈稳步上升趋势。
经营模式。B企业需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生产特定种类的药品,主要原材料从集团公司购进,关联购进比例最高时接近60%;生产的大部分产品销售给西部地区的关联公司,关联销售比例最高时超过70%。同时,B企业只零星采购一些备品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无其他大宗交易。
通过比较B企业购销情况后发现,其关联购进的原材料与非关联购进的原材料不同,关联销售的产品与非关联销售的产品也不同,在企业内部无法找到合理的内部非关联购销价格。仅从价格角度来看,无法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可能。进一步分析企业的利润水平,B企业并未出现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良好。
但值得关注的是,购买B企业药品的关联公司位于西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还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明显低于B企业。从集团公司层面分析,企业存在通过关联购销转移利润的动力。
其实,通过关联购销业务调整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企业与低税地区关联方发生交易是具有特定风险特征的,属于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情况。
建议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既要关注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全面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还要注意比较购销双方的实际税负情况。除了关联企业间名义税率的差异外,如果关联购销业务中的某关联方出现连续亏损、大额亏损,或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财政返还政策等,导致其实际税负显著低于交易中的其他关联方,很可能存在通过关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的嫌疑,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
你觉得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请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此外,该法规第三十四条也对受益性劳务进行了明确:“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事实说明这样的筹划方案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如遇税务机关检查,难逃补税结果。在此,我们提醒您税务筹划方案的可行与否取决于对税收政策的全面掌握,筹划方案的落地应在日常经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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