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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是否可以不经磋商直接根据报价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尤半山 尤半山 10-13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63人已围观

问题: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是否可以不走进行磋商流程,直接根据报价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回复:

不可以。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因此,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磋商小组集中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是强制性要求和必要程序。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明确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具备以下特点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竞争性磋商需要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评审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如未经磋商直接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和填写最终报价,这样的评审结果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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