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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案例

尤半山 尤半山 09-14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27人已围观

K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S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S财监督〔2022〕12号)要求,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严肃财经纪律暨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一)记账凭证填列要素不全

2022年记账凭证仅制单人、记账人栏有会计“曾某”签名或盖章,其余审核人等栏次均未签字或盖章。会计凭证封面均未签字或盖章。

  •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记账凭证签章不完整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更正、补充。

(二)记账凭证附件不完整、不规范

1.部分记账凭证附件存在涂改。如:2022年3月71#凭证,刘某报销安全检查差旅费,记账凭证后附的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日期存在涂改。

2.部分记账凭证附件信息不全。如:2022年1月94#-96#凭证,市园林服务中心无偿划转资产设备至县村小,移交表只列示了资产原值,缺少资产净值信息栏,附件信息填写不全。

  •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不完整、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面清理,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补充更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资金予以追回。

(三)工会现金收付款未加盖“现金收、付讫”戳章

2021年至2022年6月期间,工会现金支付慰问费,原始凭证未加盖“现金付讫”印章。如:2022年4月9日,市园林服务中心现金支付职工龙某住院慰问费,无“现金付讫”印章,用铅笔标注“已付”。

  • 上述问题违反了市园林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现金管理(七)出纳必须在收付的现金收付款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戳章,附件上加盖“附件”戳章,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核对实际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市园林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并于30日内对现金收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面清理,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补充更正。

(四)会计凭证未及时装订

截至检查日,工会2021年11月-2022年6月会计凭证未装订。

  •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充装订完善会计凭证。

二、会计核算方面

(一)账表不一致

2021年度决算报表与账列数不一致,其中决算报表全年预算收入96,276,957.24元,账列预算收入96,960,005.07元,账列数比决算报表数多683,047.82元;决算报表全年预算支出96,276,957.24元,账列预算支出96,243,675.29元,账列数比决算报表数少33,281.95元。

  •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六章“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对账表不符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原因,及时调整有关账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确保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记账不及时

市园林服务中心出纳现金日记账显示,2021年8月24日付遗属生活补助3,596.00元,会计记账时间为2021年9月。

  • 以上问题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严格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收支情况。

(三)无依据调账

1.无依据调整账务。如:2021年12月235#-238#凭证,市园林服务中心对“应缴财政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涉及金额141,560.41元,未附调整依据。

2.市园林服务中心2021年12月,按大平台数据直接调整账列支出,未按照实际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清理预算支出调整数据,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四)重复入账

抽查2021年9月58#凭证,付S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机械费142,385.70元,2021年11月130#凭证重复记账,造成多计收入142,385.70元,多记费用142,385.70元。

  • 以上问题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查明重复记账原因,并予以调整更正。

(五)会计科目核算错误

抽查2022年1月94#-96#凭证,市园林服务中心无偿调出设备资产至县村小,调出资产净值合计184,082.00元。调出资产净值计入“盈余公积”科目,未计入“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 以上问题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本单位的经济业务。

三、内部控制方面

(一)部分管理制度不健全

市园林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中岗位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制度规定财务科设财务负责人兼会计1名、出纳人员1名,而财务科实际工作人员为8名,财务管理制度人员设置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财务管理制度未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职责。

  • 以上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内控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二)财务审批流程不合规

1.抽查2022年6月17#凭证,办公室购买矿泉水3,400.00元,报销单会计审核时间2022年6月8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时间2022年5月30日,会计审核晚于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2.抽查2022年6月65#凭证,市园林服务中心垫付职工张某医疗费7,000.00元,借款单填制时间及行政审批时间2022年6月24日,付款时间2022年6月23日,先付款后审批。

  •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及市园林服务中心《财务报销制度》“经办人执填报好的报销单据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初审后,交财务审核,财务审核通过后,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最后出纳付款……”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及市园林服务中心《财务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流程审批,对审批不完整的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审批手续。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报账和付款的程序。

(三)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市园林服务中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定期清理,且挂账主体为项目名称未明确责任主体。

截至2022年6月30日,市园林服务中心“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99,194,251.56元,未及时清理。如:“其他应收款-滨江路工程”科目期末借方余额2,348,731.87元,自2005年起金额无变动;“其他应收款-2011年秋季景观树木种植项目”科目期末借方余额2,669,803.06元,自2015年起金额无变动。

截至2022年6月30日,市园林服务中心“其他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88,924,351.71元,未及时清理。如:“其他应付款-滨江路工程”科目末贷方余额2,424,740.55元,自2005年起金额无变动;“其他应付款-城北高速路出入口绿化改造工程”科目期末贷方余额1,426,557.67元,自2015年起金额无变动。

  • 以上问题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218其他应收款……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期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2307其他应付款……(五)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对以前年度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鉴定、催收、兑付,按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作相应账务调整。

四、资产管理方面

部分资产未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抽查2022年1月84#凭证,市园林服务中心购买“三类垃圾桶”200个,单价为1,250元/个,合计250,000元,未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 以上问题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类似情况进行清理,及时调整会计科目,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预算管理方面

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经抽查,市园林服务中心在项目经费“管理维护费-人员经费”中列支财务科4名临聘人员工资306,384.02元,其中2021年列支181,916.52元,2022年1-6月列支124,467.50元。

  • 以上问题违反了《S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S府发〔2014〕55号)“……(九)严格财政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及《K市财政局 K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K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级新增城市管理维护内容测算标准的通知》(K市财综〔2018〕197号)规定的资金适用范围等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清理有关会计科目、调整相关账务,今后严格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六、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非税收入未按规定时间入库

1.市园林服务中心收取移植费收入7,105,076.13元作为代管资金存于财政非税专户(其中:2021年收入6,398,980.11元,2022年1-6月收入706,096.02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市金库。

2.市园林服务中心收到职工值班费、加班费、公杂费、差旅费等个人退款23,305.91元作为代管资金存于财政非税专户,截至检查日上述资金未退回市金库。

  •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中“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将收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及时清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出现。

七、采购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经延伸检查,原K市园林绿化科研中心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及2020年4月29日,通过自行采购确定污水处理厂项目中保护区树木移植及恢复工程、苗圃树木移植工程等2个项目供应商,其中保护区树木移植及恢复工程中标价28.95万元,苗圃树木移植工程中标价23.31万元,工程项目总价已超过分散采购40万元限额。

  • 以上问题违反了《S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K市财政局关于K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K市财采〔2020〕5号)“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按《S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规定执行”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S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项目内部管理不规范

1.附件资料不规范。抽查2021年12月93#凭证支付(复线)绿化移植及恢复工程款项29.69万元,凭证附件中“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时间为2020年4月6日,而实际项目承接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

2.保护区树木移植及恢复工程项目,存在供应商报名时间超过公告规定时间并中标、供应商报价时间早于项目信息发布时间的问题。如: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报名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23日,共3家公司报名,其中S省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和K市某苗木有限公司2公司报名时间均为2020年4月24日,超过公告时间。另3家公司报价表时间均为2019年9月30日,远早于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时间。2020年4月24日,经原K市园林绿化科研中心审核,确定S省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中标价28.95万元。

3.项目验收表无验收内容及验收日期。保护区树木移植及恢复工程、苗圃树木移植、(复线)绿化移植及恢复工程3个项目均存在项目验收表无验收内容及验收日期的问题。

4.报名表存在涂改。苗圃树木移植项目中标公司K市某苗木有限公司报名表中报名日期存在涂改。

  • 以上问题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和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的规定。

  • 处理意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完善内部监督和验收制度,举一反三,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通知请你单位自收到之日起限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于2023年4月15日前书面报告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K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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