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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实例
尤半山 09-03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22人已围观
L市财政局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L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S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S财监督〔2020〕16号)和《2020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L市财监督〔2020〕2号)要求,我局于2020年9月7日进场对你单位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6月的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预算管理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会计基础规范
(一)部分原始凭证不规范
2020年6月91号凭证,张某报销二大队5月份公务车燃油费1,550.00元,其中200.00元发票抬头为“个人”。
(二)部分原始凭证不完整
1.2020年7月122号凭证,报销7月份车辆补贴9,500.00元,无附件。
2.2020年7月14号凭证,支付陈某等27名职工5月份应急值班费,金额合计7,740.00元;2020年7月44号凭证,支付陈某等25名职工应急夜间值班费,金额合计7,260.00元,以上两笔款项均直接支付给陈某一人,附件无其他领款人签字确认。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你支队于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对报账支出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面清理,严格审核,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补充更正。
二、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
2020年7月127号凭证,用银行存款(自有资金)支付工资182,239.37元;2020年7月154号凭证,用银行存款(自有资金)支付差旅费6,800.00元;以上两笔凭证贷方均计入“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而未记入“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责令你支队于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清理有关会计科目、调整相关账务,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二)往来科目(保证金)长期挂账
截至2020年8月31日,执法支队已过质保期而未清退的质量保证金168,891.28元,账列“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科目核算。其中:
1.S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5,388.78元,系2012年1月按工程审定总价的5%扣留该公司承建段检测站大楼工程质量保证金。
2.重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860.00元,系2017年5月按采购价款总金额的5%扣留该公司提供固定动态静态称重检查设备质量保证金。
3.L科技有限公司7,642.5元,系2015年12月按采购价款金额的5%扣留该公司提供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质量保证金。
以上问题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责令你支队于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对以前年度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鉴定、催收、兑付,按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作相应账务调整。
三、内部控制
(一)审批不完整
1.2020年8月77号凭证,三大队杨某、冯某报销差旅费200.00元,“领导审批、账务负责人审核”栏未签字。
2.2020年8月98号凭证,余某报销临聘人员7月、8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347,332.84元,费用报销单“领导审批、账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部门领导审核、相关部门审核、部门审查”栏均未签字。
(二)先付款后审批
1.2020年8月38号凭证,李某报销二大队水费、电费、保险费3,974.52元,支付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领导审批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
2.2020年8月42号凭证,杨某报销五大队油费2,207.00元,支付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领导审批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
以上问题违反了《L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支队经费报销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支队各类经费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各类经费支出均在财务部门的统筹下,实行由科室(大队)负责人初审,相关部门审查,财务初审,分管部门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支队分管财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审批报账制度,财务审计科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L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管理办法》,责令你支队于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对审批不完整的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程序。
3.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
2020年6月5日,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后,冯某借支100,000.00元,用于公务车加油。截至2020年8月31日,该笔借款未还款或报销。
以上问题违反了《L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二)2.“其他各类借款为各类事项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原始凭证之日起一周内还款报销。”
处理意见:根据《L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管理办法》,责令你支队于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对个人借款进行全面清理,收回相关借款或要求借款人报销。同时建议交通执法支队对财务管理办法的中借款的审批流程、金额进行细化及完善,规避资金管理的风险。
四、资产管理
检查组对执法支队固定资产进行抽盘,共抽盘27项,其中7项账实不符。账实不符资产为7辆公务用车,其中,流动检测车1辆,由某路政管理支队长期使用,已于2017年初拍卖(某县财政局拍卖);其余6辆已移交L市航务管理局。上述七项资产移交均无相关主管部门文件,且未进行资产权属转移。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十三条“(三)……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规定,责令你支队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于收到本通知书90日内对实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五、非税收入管理
截至2020年8月31日,执法支队的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2,120.00元(为2020年度以前收入)未上缴财政金库。
上述问题违反了《S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S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你支队于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及时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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