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类单位习惯将人事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核定、单位统一定期发放的收入称之为工资,将业务部门根据参与工作量商定的收入称之为劳务费。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将工资界定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类;将劳务费界定为“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入个人所得,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就其具体范围予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口径是不同的。财务上以劳动者身份是否在职为标准划分工资和劳务费,在职人员发的是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发的是劳务费。而税务上以纳税主体为标准区分工资和劳务费。与纳税主体有雇佣关系的发工资,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是劳务费。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对比两者口径可以看出,纳税主体明确,劳动者个人身份常发生变动,因此税务上关于劳务费的概念是非逻辑关系更加严谨。
二、劳务费开支范围应该明确什么
中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这里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就是强调了要明确劳务费的概念,进而规范劳务费的发放;二是规定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但这绝不是劳务费的全部开支范围;三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平均工资水平,仍然用的是全职工资口径,又隐含地限制了开支劳务费的人员范围。如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说到底是科研人员报酬问题,是发挥科研人员创造积极性问题,是明确开支劳务费人员范围问题,而不是要明确能否支付设计费、访谈费、发言费等支出项目问题。如果用明确支出项目来明确开支范围如设计费、访谈费、发言费等,只会造成劳务费开支范围越来越乱。因此,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应以税务规定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的口径,以法人主体与劳动者聘用关系为标准,至于劳务费包括什么内容,可以由项目根据需要确定。目前,科研单位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解决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收入待遇和乱发劳务费的问题要纳入绩效工资妥善解决,核定绩效工资必须充分考虑劳务报酬等因素。另外,还要允许科研人员参与为第三者服务并取得报酬,允许临时聘用外单位科研人员并支付费用,以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价值。综上所述,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笔者认为要把握以下几点:要以单位法人支付费用为主体定义费用性质,不能用劳动者身份定义费用性质;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的开支范围要从劳动聘用关系上严格区分,不能互相交叉;法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各种报酬属于工资福利费,不能给本单位职工发劳务费;法人支付给没有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各种报酬属于购买商品服务的劳务费;领取劳务费人员是否与他人存在雇佣关系不受限制;科研项目购买哪种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