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筹划 - 正文税务筹划
合同决定税收之“商场进场费”如何筹划纳税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218人已围观
随着“城市综合体”不断增加,各大品牌的服装及货物进入各大卖场进行销售。商场(或超市)都会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那么,对于这些费用的收取,商场在与供货商进行合同的签订时,都会采用哪些形式呢?不同形式的费用收取,税收缴纳有什么区别?
案例:商场如何收费,纳税筹划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A公司进入某商场进行货物销售,双方约定(本案例假设商场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2、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A公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3%。
3、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
(三)税收缴纳
1、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2、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由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A公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3%。
3、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四)节税筹划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商场在收取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时,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商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按实际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应尽量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的费用,这样就能有效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率。签订合同时应掌握两大关键点:一是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二是看商场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
下一篇: 食堂采购食材是否应执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