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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通过“视同销售”实现企业税负调节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198人已围观
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财务处理过程中,思路往往停留在会计核算的角度。然而,稍作调整就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这真可谓是“思路决定出路”。下面,我们将突破“视同销售”中的非常规处理,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案例:忽视的视同销售,有时候对企业很有利
(一)案例背景
某玻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公司将自产的玻璃用于企业办公楼的建造。该批玻璃的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180万元(不含税)。该办公楼将于2020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企业应如何核算以实现税负最低?
(二)账务处理分析
1、如果按成本结转,不做“销售处理”(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2、如果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做销售处理(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20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
(三)政策依据
1、增值税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包括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概念已经发生变化。但在此案例中仍可理解为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然而在本案例中由于玻璃用于在建工程后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可以认为不视同销售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未来对该办公楼进行处置时可能需要考虑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四)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业务分析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缴纳中无差异。但是不同的企业在处理上应该需要有所差异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来说:
1、如果企业处在盈利阶段同时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那么做销售处理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在增加利润的同时也增加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折旧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无税收优惠的企业利润相当于实现了纳税差异化调节。例如案例中所示企业在2018年享受减半征收政策通过做销售处理可以在当年增加利润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很显然按销售处理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就算按销售处理了企业可能仍然处于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常年亏损很有可能无法在5年内得到弥补做销售处理可以让折旧在以后年度得到扣除相当于实现了亏损的递延。这样可以在未来盈利年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3、当然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盈利与正常纳税阶段做销售处理与不做销售处理无差异。因为无论是否视同销售处理都不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利润总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务规划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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