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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解析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224人已围观
在纳税计税方法上,有时确实让人感到眼花缭乱,有“差额”、“全额”、“一般”、“简易”、“扣除”、“不含”等多种说法。这些术语的出现,其实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政策时,为了顾及多行业、多业务、多时段的实际情况,并确保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结果。
那么,旅游服务在计税方法上有何特殊性呢?
(一)旅游服务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 =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 (1+6%)×6% - 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 =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 (1+3%)×3%
(二)案例分析
以同城旅游公司为例,2018年8月组织了一次同城旅游,共取得旅游收入20万元,其中代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费用为15万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同城旅游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应如何纳税?
1、假设差额开专票、扣除开普票:
(1)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0.28万元。
(2)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0.146万元。
2、假设选择全额开专用发票:
(1)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1.13万元。
(2)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0.58万元。
(三)涉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的梳理与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提供旅游服务与提供建筑服务不一样,在提供旅游服务适用计税方法上,不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概念。
2、旅游服务的销售额描述主要针对发票开具。可以选择差额为销售额,但扣除部分不能开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额为销售额,可以按全额开具专用发票。这两种方式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提供旅游服务不存在计税方法上的选择,只存在以票定税的概念。即根据开具的发票类型(专票或普票)和金额来确定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