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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相关政策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222人已围观
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很多特定行业与特定企业,国家都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却掌握得并不全面。现在就来同大家细细地梳理一下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类型界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相关规定: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根据《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五)教育费附加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即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六)房产税
房产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
(七)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
(八)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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