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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股东借款,确实无力支付,注销时,如何不征税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215人已围观
创业者创办企业,都希望能够实现盈利,获得更多的回报,但现实有时候很残酷,资金的投入也非常大。在注册资本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时候,股东还会借款给公司使用。一旦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企业向股东的借款也就无力归还。那么,企业欠股东借款,确实无力支付,在企业注销时,对税收有何影响呢?
案例:企业欠股东借款,无法偿还,如何注销
(一)案例背景
嘉诚公司是从事商品贸易的,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资金需求由个人股东私人借支给企业。截至2018年12月,嘉诚公司共向股东个人借支1000万元,无力归还。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领导决定将嘉诚公司关闭注销。可是在注销时,公司账上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导致存在未结的涉税事项,无法马上注销。
(二)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企业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在公司注销时仍然无法偿还,则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如果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则有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才有可能避免纳税呢?
嘉诚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追加注册资本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
1、追加注册资本(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实收资本 1000
2、归还股东借款(单位: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这样一来,公司对于企业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在公司注销时“仍然无法偿还”的现象就不存在了。而且银行存款也仅仅只是过了一下账而已,并没有增加公司资金的流出。通俗一点理解,也就是债转股。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在注销时避免因无法偿还的借款而产生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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