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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何财务核算处理才能少缴税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193人已围观
公司注册完成之后,财务核算便是企业经营全流程的涉税体现,虽然会计核算有《企业会计准则》为作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同一样的业务,不同的财务人员所进行的账务处理,依然存在差异。
那么,注册公司“注册资金”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在财务核算上有何区别呢?对税收缴纳又有何影响呢?
【案例2】未认缴的注册资本,财务如何核算?
(一)案例背景
丰达公司于2019年1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400万元,乙以生产技术作价300万元入股,丙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10年。
2019年5月1日收到期甲实际投资100万元,乙公司技术作价300万元,丙公司投资50万元。
1.错误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 400
--乙 300
--丙 300
贷:实收资本--甲 400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50
无形资产300
贷:其他应收款--甲 100
--丙 50
2.正确处理方式
不作账务处理
贷:实收资本--甲 100
(二)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2)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三)政策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接以上案例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不缴纳
2.正确处理方式
不缴纳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125
贷:银行存款 1125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的分析,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作处理,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登记时,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是根据注册资本,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待实际收到投资后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同时也会造成企业提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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