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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有何纳税风险
尤半山 03-11 【税务筹划】 198人已围观
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对很多创业者来说是⼀项极大的利好政策,可以实现“零元”办公司。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服务型的公司,由于主要以人力投入为主,虽然在注册登记时需要登记注册资本,但投资者实际上并未认缴。那么,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对税收缴纳有何影响呢?
案例3:未近期认缴注册资本,对纳税有何影响
(⼀)案例背景
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那么,在“认缴制”下,如果公司“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将存在哪些纳税风险呢?
(⼆)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印花税的影响
1. 政策依据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 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 风险解析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印花税是以企业账面“实收资 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因此,企业对于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如果未进行账务处理,则“实收资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三)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股东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那么,企业从银行融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由于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样的,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步沟通或进⼀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四)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风险解析
假设财务人员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在会计上进行了相关的核算处理,如“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
(1) 对于增加的“实收资本”,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
(2) 对于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
册资本,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将存在多项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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