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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绵阳市)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75人已围观


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
序号问题种类表现形式法律依据
一、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
1未明确供应商须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1)未明确供应商须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必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兜底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规范(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3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或者前后表述不一致(3)采购文件中对同一需求的描述前后矛盾,或者使用“一线”“先进”“知名”等不明确的需求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4)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擅自提高釆购标准(5)超出预算釆购、超过资产配置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5设定最低限价(6)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低限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6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7)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或者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7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和要求(8)未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8通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9)要求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提供样品进行检测,检测不通过的,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九)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9未按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10)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第九条
(11)在非预留份额的釆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未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
(12)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未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未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10未按规定落实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14)未对纳入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范围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15)未明确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范围的具体产品,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响应);
11未按规定落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16)未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落实扶持政策,或者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实行与小微企业不一致的扶持政策;《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12在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中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17)在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中,将投标(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分因素;《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3违规采购进口产品(18)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或者未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标注“进口”字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4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19)仅向部分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20)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不一样的采购信息;
15设定的技术、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1)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
(22)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者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3)将未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书、未获得国内有权机关认可的由境外机构出具的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4)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5)资格条件中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采购需求最低要求;
(26)将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与货物、服务、工程质量无关的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7)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者超出服务范围;
16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8)设置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
(29)在招标、询价采购中设置的实质性参数市场竞争不充分,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或者品牌不足三家;
17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30)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31)将具有特定单位的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18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32)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标准模棱两可,或者对本地和外地、合作过的和新参与竞争的不同供应商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1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33)资格条件或者技术商务要求中指定特定的供应商、专利、商标、版权、品牌、商号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20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34)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为国有、独资或者合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5)非法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36)非法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者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时在某行政区域内己设立分支机构;
21限制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37)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如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业绩、投标(响应)时己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提出市场占有率、销售额等方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38)将供应商股权结构中的国家股东、法人股东以及社会公众股东等不同性质股份的持股比例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39)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要求供应商为员工缴纳一定期限社保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40)将涉及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的证书、荣誉、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2将制造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41)将除进口货物外的制造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23违法设置供应商库(4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4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43)指定检测机构(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及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25在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44)要求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相关证书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四、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
26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45)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46)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优良中差”、“具有合理性、针对性”,“符合逻辑”,“结构严谨”,“操作性强”,“贴合实际”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或者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47)分值设置未量化,适用区间分,或者分项汇总分值未与总分值对应;
27招标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48)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8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49)将资格条件同时设置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50)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资质等设置为评审因素;
29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51)招标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52)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者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者超过3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53)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第二款
(54)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釆购的项目中,将价格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30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按规定设置样品的评审因素(55)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五、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31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56)对于己提交供应商授权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磋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
(57)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58)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9)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60)在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项目中,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61)在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项目中,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渠道以外多次、重复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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