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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福利费的使用与管理(案例)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401人已围观
绍兴市财政局文件
绍市财行[2018]4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费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绍兴市市级机关福利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6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福利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福利费提取比例
市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离休费)的5%提取。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在20人(含)以下的单位,按1.2倍的提取比例提取。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1、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补助范围包括:
(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2)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2、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3、规定标准内列支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疗休养费。
4、单位举办食堂补助支出。各单位可按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不超过15元的标准补助到个人就餐卡。为适当改善工作人员中餐伙食,可按每人每个工作日中餐不超过15元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助单位食堂支出,不得补助到个人就餐卡或发放现金,具体标准由各单位从严把握,并应有补助的统计数据依据。严禁以补助单位食堂支出的名义,变相搞集体福利。
三、各单位应严格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认真做好福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除福利费外,不得在公用经费等其他预算安排经费中列支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餐补助等福利性支出。当年福利费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结转不超过两年。
四、财政补助的市级非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福利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比例的通知》(绍市财行[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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