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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改后保留公车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371人已围观
新中国成立至2014年,国内公务用车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对保障公务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国传统公务用车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问题日益突出。针对此种现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公车改革的方案、办法,加快了公务用车改革步伐。
一、调研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自此拉开了公车改革的序幕;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用车的定义和分类、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等作出了具体诠释。
2016年我县严格按照德州市公务用车改革要求,在行政单位范围内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了一般性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处理、特勤等专业技术车辆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287辆。目前,改革后我县公务用车实有280辆,其中:实物保障车3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88辆,接待和调研用车2辆,17部门内执法用车116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0辆、17部门外行政执法用车24辆。现阶段,我县公车管理参照执行2020年6月24日德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改革以来,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例如:缓解了财政支出压力、杜绝了公车私用、超编配车等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部门职能的调整,有些单位对车辆编制、管理使用等情况逐渐有了新的要求,2016年车改后的编制设定、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对公车改革后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进一步推动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障公务交通出行便捷、高效。
二、公务用车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本次调研,我们选取了在公务用车方面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乡镇,通过实地走访和座谈,广泛收集数据、资料,发现现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执勤车辆供需不平衡现象凸显。
目前,事业单位车辆尚未进行改革,全县仅按照行政人员编制数量计算确定了各单位车辆编制,但随着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调整、任务的增加,有的单位编制内车辆已无法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主要表现在:
1.行政与事业车改不同步
通勤车属于执法执勤用车的一部分,机构改革后,有的单位对通勤车辆需求增加,但因为事业车辆尚未改革、行政人员编制受限,无法按照原定车改规定调整车辆编制,单位只得通过租赁等方式满足需求。
调查发现,县A局编制内保留了7辆公务用车,包括2辆执法车辆和5辆未改革的事业单位车辆。但现实工作中,该单位在每个乡镇都设有基层所,工作人员因多为事业编制、且隶属于县直部门,因此没有车补和偏远乡镇补贴,如果不配备通勤车辆,工作人员上下班、乡镇执法只能使用私车,久而久之势必影响工作效率。
因体制内的车辆无法满足需求,该单位2019年通过B公司租赁了14辆全新宝骏730车,满足了基层所上下班、执法需求,租期三年,每月租金31220元。经查询,该车辆每辆售价约8.15万元,而三年租赁费每辆已达8.03万元,且租期完毕车辆所有权归出租公司,可见,这种租赁形式虽然解决了用车问题,但却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浪费。县C局和县A局情况基本相同,近两年为乡镇5个分局租赁了公务用车,租期三年内每辆车租金7.74万元。
按照《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留的车辆和调度平台车辆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经机关事务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除异地办理业务外应到政府网上采购商城择优选择租赁车辆。严格租赁车辆管理,不得以长期租车形式变相超编配备车辆。”
综上,以上两单位虽然可以通过租赁车辆的形式满足单位需求,但长期租车的形式已经突破了车辆编制规定,可见,事业车辆改革应该加快步伐,车改后的车辆管理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否则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2.缺乏跨部门单位的车辆管理平台
车改之后,我县57个单位保留了88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该类车使用范围有限,需求量相对较小,很多单位车辆闲置时间较长。虽然《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作出规定,可在公务用车信息平台下设公务用车调度平台,实行公务用车的统一调配,但现实中,跨部门单位的车辆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推进较为缓慢。
通过公车管理系统导出的行驶里程可以看出,2020年、2021年分别有16辆、15辆车行驶里程不足1000公里;2021年全县三公经费决算数据显示,有的单位公车运行维护费较少,每年1.8万元的预算经费结余较大。以上两种情况均反映出部分公车使用效率较低。
与之相反的是,很多单位由于检查工作需要,当集中进入检查实施阶段时,执法执勤用车供不应求,无法保障业务部门全部需求,而没有检查任务时,出行需求又大幅降低,若大量租车又会导致资源浪费,加大车辆损耗。
因此,若缺乏跨部门单位的车辆管理平台,统一调度车辆,那么就容易造成公务车辆“闲与忙”的不协调,无法满足单位的实际需求。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德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公务用车信息平台下设公务用车调度平台,将公务用车统一调配,根据单位申请,统一安排车辆,从而解决供需不平衡的问题。
(二)车辆运转预算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车改之后,我县保留了280辆行政公务用车,但2021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中仅核定了198辆车的运转预算,保障率70.71%,且多年来县财政要求每辆车按照1.8万元的定额标准,编报年度预算,但随着各单位事务的增加,该定额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单位财务状况不容乐观。
1.公车定额刻板,预算刚性差
调研发现,县财政局规定的1.8万元公车定额,对于用车量大的单位来说明显不够,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有的单位虽然按1.8万元编制了预算,但迫于实际业务需求,只能据实列支费用,超出预算的部分有的会藏入项目列支,导致预算形同虚设,三公经费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例如:县C局2020年、2021年在项目中分别列支公车运行维护费36.4万元、44.47万元。
有的单位没有项目可藏,就完全抛开预算,按实际情况列入三公经费,单位工作人员也很无奈“预算不足怎么办?工作也不能不开展呀!”。
2.对“三公”外的其他交通费缺乏有效管制
因县财政局核算“三公”经费时,未将“其他交通费”科目并入统计,导致单位财务人员将以上文中所提到的租车费,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调整到“其他交通费”科目核算,使得车辆运行维护费数据不实,既失去了预算的控制作用,不利于实现“交通费用节约可控”的车改目标。
三、车改的后改革时代任重道远
公务用车的改革,形成了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确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后改革时代还需要注入更多的心力,以确保政府高效运行。
1.车补范围不均衡
车改范围窄,没有涉及事业单位的车辆改革,因此货币化的交通补贴仅保障了行政人员,导致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之间工资差距加大,隐性福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容易导致事业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需要现场办公的工作逐渐简化为电话通知、电话督导,无法保障较高的行政运行效率。
2.私车公用日益增多
自驾出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外出公干的个人公务带来便利,也缓解了公务用车需求紧张的矛盾,但从长期来看,存在很多潜在问题。一是自驾出行存在安全隐患。“私车公用”人员的驾驶技术不及专职司机,如果发生事故,意外伤害赔偿、工伤认定和车辆损失等问题,因尚无明确的制度规定,会增加责任界定风险;二是私车出行不易掌控。相对于公务用车出行,驾驶私家车外出的行程不易掌控,给人员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若私车出行造成公车闲置,资源浪费的同时易形成成本管控的盲区。
四、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提到的公车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当前我县出行困境,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公车改革后的配套管理。
一是加快事业车改步伐。行政车改后,事业车改未同步进行,导致事业人员处在了改革的真空层,用不了公车、领不到车补,对公务员和事业编两种待遇的抱怨影响了各单位工作的开展,目前事业车改有望在明年正式启动,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编制人员对车改的期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缩小公车补贴差距,提高大家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改革圆满。
二是加快平台建设,提升服务水平。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快建立跨部门综合性的公务用车调度平台,按类别实行集中化管理,通过平台掌握车辆使用、行程等全面信息,统筹分配车辆,以使数量有限的公务用车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同时压减不必要的支出。
三是科学制定公车改革、管理制度。公车改革政策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不应该与现实脱节,盲目复制上级改革模式,方案要既能让改革顺利完成,又需要尽量减少相关负面影响。制定方案初期,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收集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让方案具有更大的可行性,经得住论证和考验,同时,管理制度也要更加精细化,不能根据岗位职级实行“一刀切”,应根据单位和岗位职能制定科学的分配、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单位之间车辆不平衡的矛盾。
(二)立足实际,合理确定公车运行预算。
一是加强调研,差别化确定车辆定额。深度调研各部门单位公车编制、车辆需求、实际支出、费用列支等实际情况,在对单车费用合理压减的前提下,确保车辆运行经费能够满足单位正常运转,避免随意突破预算定额、挤占项目经费等问题发生;同时,根据各单位业务需求实际情况,允许单位间实行差别化的车辆定额,同时继续加强对各单位公车的监督,对留用车辆使用、管理等相关程序实施更加精细化的严格监督。
二是将交通费全部纳入预算管控范围。监督检查单位要与时俱进,不能仅仅对“三公”经费进行检查,还应当对“三公”之外的交通费进行监管,将其全部纳入预算管控范围,以确保“三公”预算的刚性约束,避免因监督不力,导致改革无法严格落实落地,让部分单位钻了制度的空子,相关部门要用硬性的法律法规逐步消除民众与党和政府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猜忌和不信任,确保公车改革的既定目标结果落地见效。
(三)加快综合性用车平台建设的改革步伐。
一是科学制定车补政策。公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上并非福利,而是属于包干式的职务消费,因此,补贴的发放不能过于悬殊,造成新的矛盾和不公平。车补政策的制定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科学的公共财政机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范制定方案,确保事业车改后,不会出现工作效率降低和基层干部抱怨的问题。
二是完善私车公用的相关制度规定。既然公务出行中私车公用现象已不可避免,那就亟需单位作为干部的管理主体,对公务行为作出有效的管理,规范其私车公用行为,避免公职人员在私车公用过程中公私不分的问题,同时,出台私车公用行为规范,从车辆、驾驶员资质、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前介入进行规范,不仅有利于厘清法律界限,避免纠纷的风险,而且实现对干部职工的有效保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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