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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429人已围观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要求及北京市教育工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后勤工作的意见》(京教勤〔2012〕9号)规定,为广大高校在校学生提供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提高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本市设立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以下简称“平抑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平抑资金”管理,依据北京市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要求及北京市教育工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后勤工作的意见》(京教勤〔2012〕9号)规定,为广大高校在校学生提供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提高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本市设立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以下简称“平抑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平抑资金”管理,依据北京市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平抑资金”是北京市建立高校食堂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伙食进行补贴,解决因食堂原材料及用工成本在短期内大幅上涨导致的食堂成本亏损,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

第三条  “平抑资金”适用于北京地区高校(包含市属高校、中央在京高校及民办高校)学生食堂基本伙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平抑资金”管理工作。

(二)市教委负责全市“平抑资金”预算申报、使用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根据食堂原材料、劳动用工成本涨幅和全市高校在校生人数,将财政负担部分的“平抑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监督学校规范使用“平抑资金”;负责“平抑资金”的启动。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平抑资金”使用指导、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对市教委预算申报进行复核后下达预算。

市高校后勤研究会伙食专业委员会受市教委委托,负责定期测算食堂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并提出管理建议,对全市“平抑资金”使用开展业务指导。

各学校负责本校“平抑资金”的管理、效益监控。学校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本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实施细则,对“平抑资金”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平抑资金”收支项目。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平抑资金”资金来源由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组成。

第六条  市财政教育经费按照每生每学年150元的标准及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实际人数确定预算资金,设立“平抑资金”补助专项。

第七条  学校自筹经费“平抑资金”部分,由学校根据食堂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统筹学费及其他非财政性收入等资金渠道,按照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实际人数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提取,并在财政拨款“平抑资金”部分拨付至学校时同步计提。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八条  “平抑资金”用于补贴学生食堂“基本伙”(含学校引进社会企业经营的“基本伙”餐饮部分),包括学生食堂“基本伙”原材料采购环节及人工成本。

第九条  “平抑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一)食堂“基本伙”大宗原材料,包括米、面、油、肉、蛋、菜等的采购。

(二)食堂人工成本,包括学生食堂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教委根据食堂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情况,确定启用“平抑资金”。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即可启动“平抑资金”。

(一)以2008年学校食堂饭菜价格成本核算中原材料核算价格为依据,当年度市场原材料价格超过核算价格的5%。

(二)以人工成本涨幅为依据。同2008年比,人工成本(含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月人均增长200元以上。

第十二条  根据“平抑资金”使用条件,市教委测算并申请财政补助“平抑资金”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的申请复核后下达财政补助“平抑资金”预算经费。财政补助“平抑资金”预算经费下达到市教委后勤管理单位,由市教委后勤管理单位拨付至各学校。

第十四条 “平抑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学生食堂“基本伙”饭菜价格的稳定。学校后勤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确保“平抑资金”起到平抑“基本伙”饭菜价格的作用,使学生享受到“平抑资金”带来的实惠。

第十五条  学校要对“平抑资金”单独设置账务,分别就财政补助和自筹经费单独进行核算,财政补助和自筹经费部分保持同步支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补助“平抑资金”年度如有结余,依据北京市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校于每年十月将上一学年度“平抑资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教委,市教委将其报送市财政备案。

第十八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学校审计部门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平抑资金”纳入市教委全过程绩效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平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和学校对学生食堂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冲抵“平抑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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