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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686人已围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新增工作任务问题。编外人员管理严格遵循“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经市政府核定批准编外人员指标招聘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五条  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联席会议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第二章  编外人员分类与级别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分为专业技术编外人员和行政辅助编外人员。

专业技术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辅助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日常辅助性工作而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公益性岗位需增加工作人员,以及在单位从事仓储管理、会务辅助、司机、水电、园艺、保安、保洁(含环卫)、厨工等后勤保障服务类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外人员范围。

第八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分为以下七级:

一级编外人员:获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

二级编外人员:获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

三级编外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编外人员、获得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

四级编外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编外人员、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

五级编外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编外人员、获得助理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

六级编外人员:具有大专学历编外人员、获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

七级编外人员:具有高中或中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历编外人员、获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仅限辅警、保育员、护士等特殊岗位)。

以上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必须与专业技术编外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致。

第三章  指标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编外人员指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工作确有需要(如新增工作任务);

(二)有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以上部门文件依据;

(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

(四)用人单位现有及新增后编外人员指标数原则上未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10%(纪委监委、政法系统及教育系统,其编外人员指标数根据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确定)。

第十条  指标申请与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含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外人员情况、申请指标的类别、数额以及新申请编外人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等。

(二)条件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同步征求市委组织部、编办,市财政局意见。

(三)指标审批。经初审,指标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指标下达。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指标下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人员招聘,逾期未完成的指标作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工作任务调整,原编外人员指标过剩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核减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时对各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及编外人员指标数匹配情况进行核查,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适时核减编外人员指标数。

第四章  编外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应依照批准的指标数和岗位类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招聘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招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批准的岗位指标拟制招聘方案,于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汇总后统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

(二)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报名情况对应聘者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考人数和招聘方案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辅警或类似辅警岗位的人员招聘需增加体能测试环节。

(四)体检和政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成绩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核。

(五)选拔聘用。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综合成绩及体检、政审情况,择优选拔拟聘用人员,并报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拟选拔名单。

(六)实名备案。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拟招聘的编外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按核准的人数及标准向市财政局请拨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三)专业技术编外人员须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特殊岗位可放宽至中级工职业资格证或大专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拟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四级编外人员以下的首次聘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四级编外人员以上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四)行政辅助编外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辅警等特殊岗位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五)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须实时将编外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编外人员名单有变动的随变随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所属用人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的日常监管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重点突出对编外“吃空晌”和虚报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时对各单位编外用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编外人员日常管理制度,承担所属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新招聘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编外人员的日常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主要采取以干代训、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脱产学习、分批集中轮训的方式组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编外人员考核办法。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编外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编外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应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用人单位编外人员数依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表现非常优秀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优秀评定,但市直编外人员的总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在现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不得评为优秀,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绩效奖发放、薪酬档次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 1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的休息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绩效奖、福利等具体标准按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辅警等特殊岗位增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层级区分及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其岗位、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情况区分为7个级别,每个级别按在岗工作年限设6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新招聘编外人员,执行该级别第1个档次;晋升级别的在其原工资档次上降低1个档次。从套入工资1档起年度考核累计2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2档;从套入工资2档起年度考核累计3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3档;从套入工资3档起年度考核累计4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4档;从套入工资4档起年度考核累计5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5档;从套入工资5档起年度考核累计6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6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年以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

第二十六条  编外人员级别和工资档次调整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批准后,新的级别和工资档次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适时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招聘的编外人员、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编外人员和业务外包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指标,必须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联席会议再次进行核准,指标和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套转,不符合规定的指标予以撤销,人员限期完成清理。

第三十条  市法院、市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及考核按照惠州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直各公立高等学校、中职院校,公立医院等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由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牵头拟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印发执行;市直其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确有使用编外人员需求的,按照第三章的程序和要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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