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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之违法肢解分包工程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362人已围观

案例事实:

X省X市A单位实施的某建筑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发包。经公开招标,B公司中标,该工程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中标价为30000万元。建设单位A与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于20XX年7月15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20XX年11月2日,建设单位A将包含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铝合金窗工程直接发包给C装饰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合同价款约为1500万元。发现时铝合金窗已经安装完成。

查处情况:

A单位擅自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铝合金窗工程,直接发包给B公司以外的另一单位C公司,并与C公司签订铝合金窗工程施工合同。

定性及处理依据:

A单位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项关于“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审计发现后,依法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处理结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A单位处以人民币75000元的罚款。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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