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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处理案例(参考四)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700人已围观
H市财政局关于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2020年度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
H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以及《K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的通知》(K财监函〔2021〕3号)、《H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预算单位2020年度财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H财监〔2021〕1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6月15日起,对H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度预决算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严格按照《K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修订)》(K财监〔2009〕11号)规定的检查程序,认真查阅了市市政园林局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内控制度等材料,并对环卫工人慰问金发放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整个检查过程得到了市市政园林局的支持和配合,现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预决算管理方面
(一)关于基建账未并入经费账统一核算,且年末报表也未并入会计报表反映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基建账一直未并入经费账套中统一核算,且年末也未并入会计报表反映。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总说明”之“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对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统一核算,不再单独建账,同时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二)关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核算错误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4月第8号凭证报销垃圾治理现场会租车支出1,800.00元,4月第9号凭证报销重大产业项目现场会租车支出900.00元,两项临时租车费支出共计2,700.00元,预算会计计入“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H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府办函〔2016〕296号)第十一条“各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在H市城区范围(不含乡镇)内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其他交通费用’”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进行调账,将不属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租车支出根据性质列入“差旅费”或者“其他交通费用”。
(三)关于将差旅费错误列入会议费核算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3月第12号凭证报销2020年1月3日至某镇参加PPP项目D标下游现场核查会支出150.00元,预算会计计入“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会议费”,实为差旅费支出,应计入差旅费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H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财行〔2014〕442号)第三十二条“......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进行调账,将错误列入会议费核算的支出列入差旅费核算。
(四)关于将差旅费错误列入培训费核算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8月第14号凭证报销2020年7月12—18日参加R市绿色发展研讨培训支出442.50元,均为差旅费支出;8月第19号凭证报销2020年7月27—30日参加法规科长业务培训支出479.00元,均为差旅费支出;11月第75号凭证报销2020年10月28—30日参加X城市垃圾分类培训支出4,310.00元,其中差旅费支出2,710.00元;11月第83号凭证报销2020年11月9—12日参加G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支出3,748.00元,其中差旅费支出708.00元。
以上4次培训费支出共计8,979.50元,其中差旅费4,339.50元,预算会计计入“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培训费”。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H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财行〔2018〕481号)第八条“......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和《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H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财行〔2014〕442号)第三十二条“......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进行调账,将错误列入培训费核算的支出列入差旅费核算。
(五)关于公务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公示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公务用车未定期将车辆使用、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共H市委办公室 H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H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办发〔2019〕14号)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调度使用公务用车,及时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录入信息系统,并定期将车辆使用、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定期将车辆使用、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二、财务管理方面
(一)关于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发放工资5,335,176.00元及缴纳社会保险2,246,910.74元、住房公积金654,139.00元,共计8,236,225.74元,财务会计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将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关于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市政园林局其他应付款科目共计96,000.00元挂账12年以上未清理,其中:招标建科院-南湖广场工程保证金60,000.00元,账龄20年;房地产有限公司-绿化押金35,000.00元,账龄14年;H市M防水装饰服务部-工程质保金1,000.00元,账龄12年。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三)关于公务用车预存加油款财务会计未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7月第46号凭证预存创城检查租车加油款30,000.00元,12月第37号凭证预存公务用车加油款23,000.00元,财务会计分别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办公经费-其他交通费”、“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214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预存加油款时财务会计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实际加油时根据加油数量将预付账款进行费用化处理。
(四)关于培训费支出未附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7月第22—23号凭证支出垃圾分类讲师和宣传员培训费1,336.00元;7月第33—34号凭证支出创城工作业务培训费1,640.00元;7月第39—40号凭证支出创城实地测评培训费2,928.00元;8月第21—22号凭证支出垃圾分类志愿者培训费1,384.00元;8月第60号凭证支出垃圾分类督导员培训费5,010.00元。
以上5次培训费支出共计12,298.00元,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无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H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财行〔2018〕481号)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加强对培训费的管理,在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五)关于劳务费支出无发票的问题。
1.评审费无发票支出4,800.00元。
市市政园林局12月第103号凭证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规范修订专家评审费支出4,800.00元。
2.讲课费无发票支出20,180.00元。
市市政园林局7月第22号凭证垃圾分类讲师和宣传员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第33号凭证创城工作业务培训讲课费支出1,500.00元、第39号凭证创城实地测评培训讲课费支出1,500.00元;8月第21号凭证垃圾分类志愿者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第60号凭证垃圾分类督导员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9月第54号凭证垃圾分类志愿者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11月第38号凭证政务公开培训讲课费支出500.00元、第39号凭证政务公开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第50号凭证垃圾分类讲师和宣传员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第67号凭证垃圾分类和城市建设培训讲课费支出6,000.00元、第86号凭证创城垃圾分类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12月第49号凭证2020年度财经法规知识培训讲课费支出2,000.00元、第63号凭证公益诉讼培训讲课费支出1,000.00元、第72号凭证垃圾分类督导员培训讲课费支出960.00元,共计20,180.00元。
以上两项劳务费支出共计24,980.00元,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无发票。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在支付劳务费时向收款方索要发票,并将发票作为报销劳务费的原始凭证。
(六)关于环卫工人2020年春节、环卫工人节慰问金发放不规范的问题。
1.市市政园林局将2020年环卫工人春节、环卫工人节慰问金共11,568,100.00元转至H市环境卫生管理处、H市a区市政环卫管理站、H市b区环境卫生管理站、H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管理站、H市c区环境卫生管理站、H市d区环境卫生管理站、H市f区市政环卫工作站、H市g区环境卫生管理站、H市s区财政局、H市v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z经济技术开发区(H华侨投资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H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和H市k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心。
2.抽查c区环卫站2020年环卫工人春节慰问金和环卫工人节慰问金发放情况发现,市市政园林局转账至c区环卫站环卫工人春节慰问金2,403,600.00元、环卫工人节慰问金369,200.00元,c区环卫站实际发放环卫工人春节慰问金2,395,200.00元、环卫工人节慰问金365,500.00元,共剩余13,300.00元,剩余资金尚未收回。
以上第1点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间转账行为的通知》(H财库〔2017〕64号)“(一)细化由下属或关联单位承担相关事务的项目预算编制。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中应将预算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从主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行为。对于年初确实无法将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可在执行中报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将预算指标细化分配到具体的基层预算单位,由基层预算单位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的规定。
第2点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编制H市本级2021—2023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二、重点工作(四)加强资金统筹,盘活用好存量资金......部门结余资金一律收回总预算”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支付环卫工人慰问金时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环卫工人或者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将预算指标细化分配到具体的基层预算单位,由基层预算单位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同时对慰问金是否支付至环卫工人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支付到位。对于因环卫工人离职等原因没有支付的慰问金要及时收回,避免资金沉淀。
三、资产管理方面
(一)关于固定资产未定期进行盘点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未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盘点。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六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未落实到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的问题。
2021年6月23日通过抽盘市市政园林局固定资产(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发现林园局能耗监测平台(工作站及改造)、会议室用LED显示屏、办公桌椅等114个固定资产原值共计4,081,704.00元,已计提折旧1,384,518.12元,净值2,697,185.88元,未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压实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三)关于固定资产已移交未核销处理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于2016年2月6日将车辆丰田9368#移交至H市机关车队,该车辆原值546,306.29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546,306.29元,净值为0。
市市政园林局2019年机构改革,将森林防火指挥车8989#调拨给H市林业局使用。该车辆原值249,8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200,360.40元,净值49,439.60元。
两项固定资产截至2021年6月23日仍挂在账上反映,未进行核销处理。
以上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和《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五条“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及时将已经移交的车辆在固定资产模块及时进行销账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四)关于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问题。
2021年6月23日通过抽盘市市政园林局固定资产(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发现吉普车配件、笔记本电脑、消防侦检器材等37个固定资产原值共计3,574,414.75元,已计提折旧2,433,108.23元,净值345,200.23元,盘点时未见实物。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财国资〔2015〕206号)第十六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同时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压实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的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四、内控制度方面
(一)关于内部控制手册未成文印发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未将制定的《H市市政园林局内部控制手册》成文印发。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及时将《H市市政园林局内部控制手册》成文印发并组织实施,确保人人知晓并执行。
(二)关于未明确关键岗位轮岗周期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未建立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未明确轮岗周期。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及时建立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并明确轮岗周期,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三)关于手续费支出无审批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4月第19号凭证手续费支出23,392.00元,其中92.00元支出无审批;11月第21号凭证手续费支出55,574.00元,其中74.00元支出无审批。
以上行为不符合《H市林业和园林局财务管理制度》“七、支出管理(三)支出审批3.支出票据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财务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法人或经授权的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账。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票据真实性及附件的完整性负责”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严格按照《H市林业和园林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费用审批,确保资金安全。
五、政府采购管理方面
关于政府采购文件归档不齐全的问题。
市市政园林局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测项目”预算安排285.12万元,中标金额285.00万元;“垃圾分类媒体推广项目”预算安排130.00万元,中标金额129.90万元;“垃圾分类广告投放项目”预算安排157.50万元,中标金额145.50万元;“垃圾分类第三方考评”预算安排267.29万元,中标金额267.00万元;“H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1—2035年)”预算安排258.39万元,中标金额155.00万元。
以上共5个项目采购文件档案无采购活动记录、无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验收证明。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市政园林局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确保档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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