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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补助款,需要对方提供发票吗?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064人已围观

问题:我们有对企业的财政拨款补助,以前都是将付款凭证和相关文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我们需要取得发票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吗?

回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适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按照如下2种情形来对应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企业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1、分两种情形

(1)开具增值税征税发票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2)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开具编码为“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发票;开具符合规定的“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开票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2020年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其中615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至目前止,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6项。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案例

(一)A行政单位,每年按乘车老年人的人数,给W企业发放老年人持卡乘坐公交车优惠补贴。A行政单位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作为入账依据?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W企业取得的补贴属于与数量直接挂钩,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W企业应开具征税的增值税发票给A行政单位。

2、A行政单位的会计处理
(1)按月计算应付补贴款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 50万元
贷:应付政府补贴款 5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拨付应付政府补贴款
财务会计
借:应付政府补贴款 5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5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项目)31204费用补贴 5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50万元

(二)某省为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2023年,B行政单位拨付V企业2022年度奖补资金100万元。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V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属于45号文第七条的“其他情形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V企业应开具编码为“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发票给B行政单位。

2、B行政单位的会计处理
(1)计算应付补贴款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 100万元
贷:应付政府补贴款 10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拨付应付政府补贴款
财务会计
借:应付政府补贴款 10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10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项目)31204费用补贴10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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