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具体是指?答: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答: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答: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答: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答:参考1:国发〔2015〕51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参考2 :国发〔2019〕26号: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结合以上,常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求最低资本金不低于20%。答: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答:10个领域项目分别是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2019年9月,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在财政部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09号)
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答: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答: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答: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答: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答: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债券、能源专项债券、农林水利专项债券、生态环保专项债券、社会事业专项债券、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债券、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债券、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专项债券、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债券九大重点领域。答:财政部在逐年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比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新能源项目等。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九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答:按照近两年的政策,不支持土地储备项目通过专项债券筹资。17、棚改项目还可以发吗?近期什么样的棚改项目可以发行?答:可以。一般倾向于项目处于在建阶段、项目属于实物安置,且已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答: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19、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中,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度高的文件有?答:准备项目前期资料时,除了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外,以下资料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到较高:答: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答:常规的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制定提前还本计划的项目,按照约定及信息披露的方式偿还本级及利息。答:专项债项目发行前,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做的文件主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实施方案、 财务评估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文件(信用评级文件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协调编制)。答: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答:项目绩效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报、绩效运行监控、建设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等。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答: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答: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并突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2)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3)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4)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答: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答:可以调整,但是符合用途调整的条件和按照相应程序。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答: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30.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什么情形可以申请调整?答:(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3)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答:(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答:(1)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安排等。(2)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33、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除了基本程序,还要注意哪些事项?答:(1)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2)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管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等于调整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3)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区间调整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34、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还需要信息公开披露吗?答: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1)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2)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3)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36、项目专项债资金申请下来后,使用缓慢的主要原因可能有哪些?答:(1)项目前期策划急促,立项的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答:PPP项目及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主体及偿债主体不同,目前国家暂未出台PPP和专项债券结合的政策,因此,目前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PPP项目。答:专项债券除了要偿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利率是根据该支债券的发行结果来确认。可以通过2021年实际的发行情况了解下。根据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报告(2022年4月)》,2022年1-4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09%,比2021年同期下降35bp。其中,一般债券2.90%,专项债券3.14%。具体见下图。答:不可以。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重点支持在建项目。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机关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地方城投公司 /国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产业园区需要有县级或以上政府批复同意的统一代码。答:根据项目所属区域、行业、类型等因素,可采取同类项目集合方式发行;譬如多所幼儿园、学校、乡镇卫生所(单个子项目平衡到整体平衡)专项债申报要求项目要入发改重大项目库(一个项目一个代码,同类项目建议打包一个立项)。42、项目尝试发行专项债券筹资,项目自身收益低如何办?答:建议通过延长发债期限、降低发债额度、寻找与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等(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占比不能太高)。答: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受当年的政策限制,具体根据当年政策要求实施。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据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且应制定退出机制,保证及时退出。44、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都可以发专项债券,为什么义务教育不可以?答:学前教育项目有保育教育费收入、伙食费等;职业教育项目有产教融合收入、住宿收入、技能培训收入等。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项目有较好的收益来源,可以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而城乡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公共财政支持,收益性不足。答:对于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第五条提到: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46、专项债券项目发行之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哪些内容?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1)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2)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3)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4)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5)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6)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咨询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47、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来源是否需要和建设内容匹配?答:需匹配,收益点在建设内容及规模中体现,收益挖掘要遵循以下原则:48、如专项债券资金长期闲置,该怎么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高度重视专项债券使用绩效问题,印发了一系列文件,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盘活专项债券资金,减少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或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要求地方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控制机制,严格将专项债券与项目相对应,确保债券资金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二是切实加快专项债券项目预算执行。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三是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四是允许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盘活专项债券资金。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五是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日常监督作用。授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职能,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逐笔监控,既要监督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又要及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形成合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问题源于: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0〕136号)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于每年三月份召开,导致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获批后,各地方政府需在当年五月份才能使用。为平衡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和资金使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22年7月29日决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明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并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答: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是指专项债券项目存续期内,项目运营总收益/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值。一般要求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覆盖倍数需要达到1.20以上。51、专项债券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包括“两新一重”,“两新一重”指的是什么?答:“两新一重”顾名思义,也就是两个“新”和一个“重”,分别是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云计算、数据中心(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内)、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支持村镇太阳能、地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深远海风电及其送出工程,边远地区离网型新能源微电网,高速公路充电桩。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答: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无偿或有偿)、转让三种方式。答:2021年4月21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会上提出:加强专项债券管理,基于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度等信息。各地均已出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中就有提出,“要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答: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使用阶段。5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有哪些?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1)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3)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4)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1)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3)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答: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答: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答: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科目。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专项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付息支出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附件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注:高风险地区指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