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接待与公务接待的区分。根据《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商务接待是指在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和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商务接待与公务接待主要区别在于接待对象身份不同,凡是接待各级、各地党政机关来访人员的,均不是商务接待对象范围。商务接待内容主要包括住宿、日常伙食、宴请、交通和赠礼等,原则上不承担宾客往返交通费。1、商务接待对象主要是外来从事商务活动的客商,本地商人不属于商务接待对象范围。2、严格禁止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特地邀请客商参加,将公务接待变相转为商务接待,并借机提高接待标准的行为。3、接待前来商务考察的外地党政机关人员,应按公务接待有关标准执行。4、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区分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范围,严禁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等其他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