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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三则审计问题案例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760人已围观

一、公款私存

案例:审计组经对某单位财务部门库存现金盘点发现,出纳将公款2.2万元存于其个人储蓄帐上。审计局对该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该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分别处2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以案说审】该单位将公款存于个人储蓄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审计局对该单位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

案例:审计组在对某单位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某局2013年发放本局职工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9万元;发放职工节假日值班补助4.77万元。审计局对该单位违规发放的节假日值班补助费、加班费6.67万元,责成督促整改,全额清退收回。

【以案说审】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中央纪委、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从2007年1月起,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及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违法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2013年第31号)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清退收回”的规定,审计局对该单位违规发放的节假日值班补助费、加班费6.67万元,责成督促整改,全额清退收回。

三、违反物价收费政策问题

案例:审计组在对某医院院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医院存在:1.擅立项目收费4.79万元。包括:擅立门诊收费项目“绷带、一次性药碗”等9项,收取385人次的门诊费用0.18万元;擅立住院收费项目“医用绷带、医用海绵”等7项,收取2,738人次的住院费用4.61万元。2.提高标准收费7.22万元。包括:提高院内会诊、院际会诊标准超收费0.62万元;提高住院诊查标准超收费6.6万元。3.超卫生材料综合差价率标准收费8.03万元。4.无依据多收取住院病人费用10.6万元。主要是对部分住院病人床位费、护理费、陪伴费、心电监测等费用项目无依据多计数量,多收住院病人费用10.6万元,涉及住院病人581人次。审计局对该医院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因其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清退,收缴上述违规收费合计30.64万元。

【以案说审】该医院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以及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的规定。审计局对上述行为,责令医院改正,并将上述违法所得限于60内清退,因该医院违规收费涉及病人数量多,多收取的费用无法一一退还,我局对其违规收取的费用予以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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