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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案例及会计处理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258人已围观
关于以许可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甲高校将环境学院A 团队完成的“**污染场地绿色可持续修复评估系统”,普通许可乙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年,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为40万元,并签订了合同。甲高校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2022年3月,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银行汇款4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在转化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许可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4609 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相关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账务处理。
甲高校收到乙公司汇款40万元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40万元
贷:其他收入 4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40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 40万元
关于以转让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2022年3月,甲高校将A 团队完成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发明专利,转让至乙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转让费为150万元,并签订了合同。甲高校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2022年3月双方到专利局办理了专利权归属变更手续,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银行汇款150万元,并按约定向乙公司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假定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其他费用。截止2022年3月,甲高校转让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专利基本情况如下: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转让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甲高校应将本次转让所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当期收入。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账务处理。
甲高校收到乙公司150万元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150万元
贷:其他收入 15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50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 150万元
2.甲高校将转让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专利无形资产核销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535元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535元
贷:无形资产 1070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关于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2019年6月,甲高校将环境学院A 教授团队完成的“一种废电路板与**废液有价金属协同回收方法”等2 项发明专利,作价90万元,联合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高校(含院系及其团队部分)占股30%。甲高校将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丙公司30%股权分配如下:学校7%、环境学院8%,奖励A 教授团队85%。按照甲高校管理规定,归属于学校和环境学院的15%股权(共计丙公司股权的4.5%)由甲高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甲高校、A 教授和乙公司三方签署了出资协议,并按规定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甲高校以知识产权出资13.5万元,占股4.5%;A 教授以知识产权出资76.5万元,占股25.5%;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10万元,占股70%。甲高校无权决定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甲高校对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甲高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发明专利进行会计核算,将专利依法取得时发生的专利申请阶段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截至2019年6月,甲高校转让的两项发明专利基本情况如下:
2020年丙公司没有进行分红,2021年1月丙公司宣告向股东分红5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甲高校确认应收股利2.25万元,2021年2月甲高校收到丙公司分红款。2022年,甲高校将对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150万元。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初始投资时。
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账务处理:
2019年6月,按照约定甲高校与第三方合作设立丙公司,甲高校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3.5万元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0.11万元
贷:无形资产 0.48万元
其他收入 13.13万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二)持有期间分红时。
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持有期间丙公司向甲高校分红,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
1.2021年1月,丙公司宣告分红时甲高校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应收股利——丙公司 2.25万元
贷:投资收益 2.25万元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2021年2月,甲高校收到分红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2.25万元
贷:应收股利——丙公司 2.25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25万元
贷:投资预算收益 2.25万元
(三)股权处置时。
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股权转让,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甲高校应该将本次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当期收入。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处置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处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账务处理:
2022年,甲高校将持有的对丙公司相关股权投资转让至丁公司,甲高校收到丁公司股权转让款150万元时,甲高校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15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3.5万元
投资收益——丙公司 136.5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50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 13.5万元
投资预算收益 1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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