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潍坊市创新修订差旅费办法 住宿费可选择包干报销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433人已围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积极引导各单位树立节约意识,坚决带头过紧日子、坚决控制一般性支出,市财政本着改革创新、便于操作、优化管理、提升效益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了整合修订。《办法》整合了原有办法规定,明晰细化了有关支出标准要求,增加了差旅住宿费包干报销等规定,为各单位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提供了依据遵循。   

一、优化整合六大办法规定,“吃住行”标准明明白白。对我市2014年以来印发的6个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通知等进行梳理,将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等差旅费管理具体问题的规定、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收交管理及市域内差旅费管理等多项规定优化整合到新修订的办法中,便于各单位更好查阅执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伙食补助费方面,《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市域外出差和市域内出差标准分别计算。市域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早中晚每人每餐20元、40元、40元标准凭据报销。   

住宿费方面,《办法》规定,市域外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市域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级及以上人员320元/每间每天,其他人员260元/每间每天。   

交通费方面,《办法》明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目的地不同分两档标准,包干使用,诸城市、青州市、高密市、临朐县100元/人/天,寿光市、滨海区、峡山区、昌乐县、安丘市、昌邑市80元/人/天。   

二、明确规范五大事项,严格差旅费管理。一是明晰差旅费有关概念,市域内出差是指到潍坊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市域外出差是指到潍坊市外各地区出差。二是明确交通费范围包括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和市域内出差交通费,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三是明确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以及不同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相关交通费。四是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由“领取”改为“按标准凭据报销”。五是明确工作人员调动,其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三、坚持改革创新,实施住宿费包干报销新规定。《办法》明确住宿费实行双轨制报销,出差人员按规定选择凭据报销或包干报销方式报销住宿费,选择包干报销的,以住宿费限额标准的90%,按实际发生住宿天数报销包干费用。《办法》还明确了包干报销住宿费须提供的材料及暂不实行住宿费包干报销等情况。以科级及以下北京住宿为例,规定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包干标准为450元(500*90%),财政资金每天节支50元(10%),出差人员可自由选择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或拼住,每人实际住宿低于450元即可实现个人和单位双赢。实施差旅住宿费包干报销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厉行节约,带头过紧日子。   

四、填补制度空白,明确抽调等外出长时间工作的补助报销标准。一是明确工作人员离开市城区参加集中办公,借用或被抽调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有关部门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省内每个月报销不超过4次,跨省的每个月报销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二是在外工作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工作时间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工作时间半个月以上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的70%以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含二个月),按出差标准的50%补助;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按出差标准的20%补助;一年以上不予补助。

附: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行〔2022〕1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对《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潍财行〔2014〕6号)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8月6日 
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潍坊市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市域内出差是指到潍坊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市域外出差是指到潍坊市外各地区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包括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和市域内出差交通费。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九条 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
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目的地不同分两档标准,包干使用。

县(市、区)
交通费补助标准
诸城市、青州市、高密市、临朐县
100元/人/天
寿光市、滨海区、峡山区、昌乐县、安丘市、昌邑市
80元/人/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厅级及以下人员不安排套间,全部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实行双轨制报销。出差人员按规定选择凭据报销或包干报销方式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选择凭据报销的:
市域外出差按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市域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
第十五条  选择包干报销的,以住宿费限额标准的90%,按实际发生住宿天数报销包干费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市域外出差和市域内出差标准分别计算。
市域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早中晚每人每餐20元、40元、40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应当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因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到达目的地或返回的,其单程车票应予以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当天最远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相关交通费。
不同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相关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选择凭据报销住宿费的,须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选择包干报销住宿费的,报销时,须同时提供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发票等作为出差证明材料。无住宿费发票不得报销住宿包干费用。
执行有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要求的专项任务,离开市城区参加抽调集中办公,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专项工作,以及其他难以确定包干标准的出差等情况,暂不实行住宿费包干报销。
同一批次出差,原则上应选择相同的住宿费报销方式。单趟出差,住宿费只能选择一种报销方式。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市域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报销时,须同时提供自行就餐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当天往返潍坊市城区的,按规定报销除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出差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差旅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2天以上(含2天)往返的按2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工作人员离开市城区参加集中办公,借用或被抽调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有关部门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省内每个月报销不超过4次,跨省的每个月报销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
在外工作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或有关通知文件,工作时间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工作时间半个月以上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的70%以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时间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的,按出差标准补助;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含二个月),按出差标准的50%补助;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按出差标准的20%补助;一年以上不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直驻潍坊市城区以外单位,应参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直部门(单位)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外派到发达地区和知名企业学习、市级综合督导组等人员交通食宿保障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潍财行〔2014〕6号)、《关于调整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行〔2015〕60号)、《关于<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潍财行〔2016〕3号)、《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潍财行〔2016〕12号)、《关于规范市域内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潍财行〔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7-9月

1040

610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