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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考点概括
尤半山 03-11 【注会税法知识点】 530人已围观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考点概括
「考点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我们可以将所有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分类 | 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 | 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判定标准 | “境内”的规定 | 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何谓习惯性居住,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比如在国外留学1年,虽然未在国内居住,但是依然是居民个人 | |
居住时间的确定 | 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考点2」征税范围、税率
征税范围、税率
混合征收制下,要准确判定纳税人所得的适用税目(9个),以确定正确的计税方法:
混合制模式 | 税目 | 非居民个人计征方式 | 居民个人计征方式 |
综合征收 (居民个人适用) | ①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分项计算 | 按月、按次预扣预缴; 年终合并汇算清缴 |
②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分项计算 | ||
③稿酬所得 | |||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分类征收 | ⑤经营所得 | 按年分项计算 | 按年计算,按季预缴,自行申报 |
⑥财产租赁所得 | 按次分项计算 | 按月计算,代扣代缴 | |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次计算,代扣代缴 | ||
⑧财产转让所得 | |||
⑨偶然所得 |
(一)综合所得
1.征收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含义 |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
征收范围 | ①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③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退休人员工资免税) ④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 |
不予征税 | 个人取得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不予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 |
特例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津贴 |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
【提示】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受雇”取得,而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学教授受邀担任节目点评嘉宾或主持一场讲座,所得报酬应算作兼职收入而非工资薪金。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 含义 | 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的设计、装潢、安装等劳务报酬的所得 |
征收范围 | ①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②个人兼职(非雇用关系)取得的收入 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④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计税方法: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 |
稿酬所得 | 含义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征收范围 |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特许权使用费 | 含义 |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征收范围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 ①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以图书、报刊”形式公开发行,而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②任职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2.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 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 000~144 000元的部分 | 10 | 2 520 |
3 | 超过144 000~300 000元的部分 | 20 | 16 920 |
4 | 超过300 000~420 000元的部分 | 25 | 31 920 |
5 | 超过420 000~660 000元的部分 | 30 | 52 920 |
6 | 超过660 000~960 000元的部分 | 35 | 85 920 |
7 |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 45 | 181 920 |
【提示】上述税率/预扣率表考试会给出。重点是考生要知道如何运用。
(二)经营所得
1.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③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⑤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比如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 ||
特例辨析 | 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 经营所得 |
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 工资薪金所得 | ||
出租车司机所得 |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 经营所得 | |
出租车属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所有 | 工资、薪金所得 | ||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 | 原则 | 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纳税 | |
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 |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 ||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 购买者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 经营所得 | |
购买者为公司的个人投资者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购买者为企业其他人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2.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提示】上述税率表考试会告知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征税范围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考点收纳盒】
①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
所得人 | 税务处理 |
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 经营所得 |
本单位职工 | 工资薪金所得 |
②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
投资人 | 不同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内地投资者 |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免税 |
H股、非H股股息红利;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20%纳税 (H股上市公司、中国结算代扣,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 | 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免税 |
股息红利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10%纳税 (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2.税率:20%
(四)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20%、10%
(五)财产转让所得
含义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免税情形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税率 | 20% | ||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的处理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但不拥有所有权 | 仅作为分红依据 | 不征收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并拥有所有权 | 取得时 |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转让时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取得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
(六)偶然所得
1.征税范围
个人中奖所得 |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 | 暂免 | |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 | 全额按“偶然所得”纳税 | ||
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中奖所得 | 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 | 暂免 | |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 | 全额按 “偶然所得”纳税 | ||
房屋赠与 | 一般情况 | 无偿赠与他人的 | 受赠人按“偶然所得”纳税 |
特殊情况 | ①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③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 不征收 | |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 按照“偶然所得”纳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2.税率:20%
【考点收纳盒】个人所得税税率汇总
应税所得项目 | 税率形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考试会给) |
劳务报酬所得 |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考试会给) |
财产租赁所得 | 比例税率20% (考试不会给)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考点3」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在本节只讲次数的确定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后面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介绍费用扣除标准。
(一)计征方式
计征方式 | 纳税义务人 | 所得类型 |
按年计征 | 居民个人 | 综合所得 |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 经营所得 | |
按月计征 | 非居民个人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次计征 | 非居民个人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偶然所得 |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所得项目 | “次”的判断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于: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居民个人预扣预缴) |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财产租赁所得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偶然所得 |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彬哥解读】稿酬所得“次”的具体判断
①同一作品再版: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连载+出版: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所得项目 | 预扣预缴阶段 | 汇算清缴阶段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预扣预缴 | 年终汇算清缴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预扣预缴 |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一)汇算清缴阶段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收入额的确定
综合所得中,每一项目的收入额的确定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①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
②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③稿酬所得,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④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费用减除标准
(1)基本费用,每年60000元。
(2)专项扣除,个人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
(3)专项附加扣除(6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下表。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标准
扣除项目 | 标准 |
子女教育 | ①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
继续教育 | ①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4年) 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③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大病医疗 |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住房贷款利息 | ①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③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扣除 |
住房租金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③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④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赡养老人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条件: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
项目 | 计算时间 | |
子女教育 | 学前教育阶段 | 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
学历教育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提示】上述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项目 | 计征方式 |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代扣代缴 |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5000 【提示】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代扣代缴 | 每次收入额,扣除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提示】无定额扣除,稿酬所得减按70% |
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三)预扣预缴
扣缴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各项所得 | 计征方式 | 适用预缴率 | 预扣预缴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 | 工薪预扣预缴税率表 | 工薪收入-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每人最多4项)-其他扣除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 | 20%、30%、40% | (1)每次收入≤4000元:扣除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扣除收入的20% 【提示】稿酬所得减按7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次 | 20% | |
稿酬所得 | 按次 | 20% |
1.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2)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收入 | 费用 | 预扣收入额(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4000元 | 800元 | 收入-800 |
每次收入>4000元 | 20% | 收入×(1-20%) |
【提示】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考试不会给出)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提示】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年度终了计算的时候,运用综合所得七级税率。但在预扣预缴时,这些所得有各自的税率及扣除标准,因此做题的时候,一定仔细读题。
(四)特殊事项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2022年调整)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注意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2023年12月31日之前 | ①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②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2023年12月31日之后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
计税方法:
(1)商数=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
(2)按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2.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提前退休的处理
项目 | 所得税处理 | ||
解除劳动关系 |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免征个税 | |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内部退养 |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所有内退收入+当月工资薪金),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
提前退休 |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
【提示】提前退休取得的收入不跟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如果提前退休当月还收到正常的工资,那应该分别就工资和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分别纳税。
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节点 | 税务处理 | ||
缴费时 | 标准内 | 单位缴费部分(国家标准) | 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超过标准 | 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
投资运营收益 | 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领取年金时 | 按月领取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按季领取 |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
按年领取 | 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4.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票期权授予的思路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 |
授予日 | 不用征税的,因为在授予日并没有得到收益 | 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所得,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
等待期 | 不用征税,因为在等待期也没有得到实际的好处,但是如果在等待期内将“认股权证或者股票期权”这种权利给转让了,那就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所得税 | —— |
行权前转让 | 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 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行权日 | 员工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股票,优惠价格跟市场价格的差额要记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所得税 | 不再计算缴纳个税 |
行权后转让股票 |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进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行权后分配股息 | 在行权后,行权人就持有了股票,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待遇) |
转让国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激励应纳税额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每股施权价,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提示】
①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②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5.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所属税目 | 劳务报酬所得 |
计税方法 |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不是按次预缴) |
收入额计算 |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城建税及附加 其中:20%为费用扣除额 25%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
【提示】
①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在预扣预缴个
税时,不是按次预扣预缴,而是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
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计入综合所得时,不仅需要减除 20%的
费用,还要扣除收入额 25%的展业成本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
「考点4」分类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2年新增】自2021年1月1且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扣除项目中关注: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60000元/年。
③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⑤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若是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则不得扣除。
⑦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提示】不得扣除项目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业主为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
应纳税额 | ①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 | ①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②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生活费混用 | ①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 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 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 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兴办多个企业 | ①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 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 跨企业弥补 |
2022年新增 | 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
(2)核定征收
适用情形 |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
计算公式 | 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
禁用要求 | ①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考点收纳盒】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生活费税务处理
主体 | 具体情况 | 税务处理 |
个体工商户 | 混用费用 |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单纯个人、家庭费用 | 不得扣除
| |
个人独资企业 | 混用费用 | |
单纯投资者、家庭费用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
承租者、承包者的个人工资不能减除,但是可以每年减除60000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提示】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考点收纳盒】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投资者类型 | 股息红利 | 股票转让 | |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联交所股票 | 投资H股 | H 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
暂免征收 |
投资非H股 | 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 ||
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沪(深)交所上市A股
| 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暂不执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征税范围 | 包括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税率 | ①一般税率:20% ②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税率征收 | |||
财产租赁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 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1.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扣除项目(顺序)
①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②个人转租房屋,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③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定额800元或定率20%)
3.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缴纳增值税(月10万元以下免税);个人出租住房适用4%房产税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 | 征税范围: (1)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 取得的所得。 (2)特殊情况 ①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分情况 |
税率:20% | |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财产原值 -合理税费 | |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0% | |
具体规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税费)×20%
1.相关要求
房屋原值 | 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
合理费用 |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20%
(二)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2.个人转让限售股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考点收纳盒】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转让对象 | 计税规则 |
转让非原始股 | ①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转让原始股 | ①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2年新增】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②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2.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基本规定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部分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2.居民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在不同所得中的扣除
分类 | 税目 | 公益捐赠的处理 |
综合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可选择其中之一) | ①在预扣时扣除(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 ②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 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 |
分类所得 | 经营所得 | 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
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 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计算的所得额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
【提示】
①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②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
「考点5」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奖金、津贴 |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③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④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股息、利息 |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 ②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 ③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④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a.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保险 | ①保险赔款 ②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③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
工资 | 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军人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住房 | ①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
手续费 |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防疫 | 自2020年1月1日起: ①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其他 | 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二)减税项目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考点6」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需要汇算清缴 | 无需汇算清缴 |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缴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①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人不超过12万元的; ②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③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
3.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情况 | 申报期限 |
综合所得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经营所得 |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四)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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