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体育部门为社区购买健身器材的会计处理探讨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302人已围观

问题:体育局每年通过招标购买一些体育健身器材,按照合同约定器材捐赠给社区街道等,这么多年入了体育局本级固定资产,累计资产达几千万,但器材使用人也不是本单位,象这种情况怎样处理?


回复:

关于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实践中存在区分不清或漏记的情形,有的本应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入了固定资产,有的把本应入公共基础设施的资产直接费用化。


一、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二)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1、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 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2、确认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会计主体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3、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条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2)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管理


(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是指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地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器材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三方协议可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与器材接收方、供应商签订。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与器材配建地体育主管部门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安装后的器材应由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后转移给下级再分配使用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
    

第二十一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应商负责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协议明确。


第二十三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器材接收方应及时向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1.12.28)“....(三)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是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器材接收、安装、验收工作,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器材配建、安装、验收、日常管理行使监管和指导职责,要按《办法》要求与器材接收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种类数量和管理维护等事项,建立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器材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三方协议要求履行器材安装移交、售后服务等责任。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接收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


三、问题探讨


(一)分析


1、体育局购买的安装在社区、农村广场、公园(广场)、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外健身器材,并不是为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 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购买的。


是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所以,室外健身器材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2、室外健身器材的入账主体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和《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的规定,室外健身器材应由“器材接收方”作为入账主体。


由于体育局对室外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行使监管和指导职责,若是三方协议明确是由体育局委托器材接收方进行日常管理,由体育局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四条“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的规定,则也可以由体育局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会计主体。


(二)会计核算案例


某市体育主管部门购建一批室外健身器材价值60万元,与器材接收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某社区居委会为器材产权方和承担管理维护职责。


(1)依据合同付款至供货单位,交付安装.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室外健康器材安装 6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6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功能分类】—(**项目)—31005基础设施建设 6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60万元 


(2)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财务会计

借: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室外公共健身器材

贷:在建工程—室外健康器材安装 6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器材接收方某社区居委会使用,凭交付使用表做账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60万元

贷: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室外公共健身器材 60万元


【注:①因为社区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会计主体,故此交付使用不属于无偿调拨;如果此处是交付给某行政单位的家属院内使用,由某行政单位承担管理和后续维护的责任,则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60万元 贷:贷: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室外公共健身器材 60万元  ②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室外健身器材的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


预算会计不处理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